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747號
PCDM,113,附民,1747,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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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47號
原 告 羅郁淳

被 告 林家瑜

上列被告因涉嫌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之存在為前提,若 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即對所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 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原告羅郁淳對被告林家瑜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查 ,該刑事案件並未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本院刑事科查無案件之註記在卷可憑,足認原告係 於上開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前,即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賠償及聲請假執行,依前揭說明,於法自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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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