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613號
PCDM,113,附民,1613,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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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13號
原 告 危姿穎
被 告 吳翔雲(原名吳佳航

曾仕豪
陳佑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47號),經原告
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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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