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459號
PCDM,113,附民,1459,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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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59號
原 告 潘淑愛
被 告 朱瑋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曾信堯部分業
已裁定移送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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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