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5號
原 告 張莉玲
被 告 董克斌
(現於左營○○00000○00○○○服役 中)
王家祥
湯○泓(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顏○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趙○賢(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林○鈞(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李○恩(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711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董克斌、王家祥、湯○泓、顏○祐、趙○賢、林○鈞 及李○恩被訴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張莉玲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