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立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5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0號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 日下午4時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 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 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 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 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