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昱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7
6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昱翔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金融VISA卡陸張、OPPO廠牌智慧型行動電話壹支、新臺幣拾伍萬伍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昱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113年 度金訴字第138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6頁),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適宜 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規定,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昱翔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 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刑法第55 條亦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 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
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 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 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 法定最輕本刑提升為6月以上,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 文,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洗錢罪。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或暱稱暱稱「水 叮噹」、「麻辣乾麵」、「桑say」、「風烈」及其他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加重 詐欺取財、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加重 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與本件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所犯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間(共17罪),行騙時間、標的、詐欺 對象、金額均不相同,應認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應予分論 併罰。
㈤按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坦承上開一般洗錢犯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一般洗錢 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是就被告此 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爰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 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先予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所需財物,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自稱或暱稱為「水叮噹」、「麻辣乾麵」、「桑say 」、「風烈」之人等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以如起訴書所載分 工方式,而為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試圖侵害告訴人潘蔚慈 、曾詩婷、王愍之、黃亮珺、陳品吟、王頌仁、王柏翔、李 卓勳、許瑞淨、林聖評、林柏廷及被害人蔡宜庭以及其他不 詳之被害人等人之財產法益,並製造金流斷點,使上開詐欺 所得之來源及去向難以追查,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考 量被告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之分工參與程度,兼衡被告分別自 陳之智識程度、經濟家庭生活狀況,兼酌被告之犯罪動機、 手段、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告遭搜索並扣案之金融VISA卡6張、OPPO廠牌智慧型行 動電話1支等物,係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與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聯繫以及提款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36頁),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 收。
㈡被告因本案獲得新臺幣(下同)3至4萬元之薪水之報酬,為 其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見本院 卷第46頁),因數額無法確定故從輕認定為3萬元,此屬被 告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 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 件之必要等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按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明定:「犯第十九條或第 二十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 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 之」。查本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認扣案之15萬5千 元係所提領且尚未上繳之詐欺贓款(見本院卷第36頁),基 此,上開金錢是被告違法向其他真實身分不詳被害人取款之 行為而來,依上開規定,應予以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
本案經檢察官朱曉群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主文欄 1 潘蔚慈 (提告) 113年03月21日 騙賣家 113年03月21日 15時37分 11,138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3年03月21日 15時38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 (全家副都店) 8,000元 王昱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曾詩婷 (提告) 113年03月21日 騙賣家 113年03月21日 15時34分 27,988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3年03月21日 15時37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副都店) 20,000元 王昱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王愍之 (提告) 113年03月21日13時許 騙賣家 ①113年03月21日 14時59分 ②113年03月21日 15時00分 ③113年03月21日 15時07分 ④113年03月21日 15時23分 ⑤113年03月21日 15時25分 ⑥113年03月21日 15時33分 ①49,985元 ②49,984元 ③7,124元 ④49,985元 ⑤19,095元 ⑥15,085元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 15時06分 ②113年03月21日15時09分 ③113年03月21日15時26分 ④113年03月21日15時28分 ⑤113年03月21日15時35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副都店) ①100,000元 ②8,000元 ③50,000元 ④19,000元 ⑤15,000元 王昱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黃亮珺 (提告) 113年03月19日17時 騙賣家 ①113年03月21日 14時26分 ②113年03月21日 14時41分 ①29,985元 ②30,000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4時29分 ②113年03月21日14時43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7-11都峰苑門市)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王昱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陳品吟 (提告) 113年03月21日 冒用LINE帳號 ①113年03月21日 16時00分 ①20,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6時06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7-11都峰苑門市) ①20,000元 王昱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王頌仁 (提告) 113年03月21日 冒用LINE帳號 ①113年03月21日 16時20分 ②113年03月21日 16時21分 ③113年03月21日 16時22分 ①10,000元 ②10,000元 ③10,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6時24分 ②113年03月21日16時26分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7-11上利門市) ①16,005元 ②14,005元 王昱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王柏翔 (提告) 113年03月21日 冒用LINE帳號 ①113年03月21日 16時34分 ①50,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提領 未提領 未提領 王昱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李卓勳 (提告) 113年03月21日 假廣告 ①113年03月21日 16時40分 ①16,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提領 未提領 未提領 王昱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不詳 113年03月21日 不詳 ①113年03月21日 12時15分 ①50,000元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2時20分 ②113年03月21日12時21分 ③113年03月21日12時21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7-11都峰苑門市)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10,000元 王昱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許瑞淨 (提告) 112年11月06日 假借貸 ①113年03月21日 12時57分 ①10,000元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3時01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7-11都峰苑門市) ①10,000元 王昱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不詳 113年03月21日 不詳 ①113年03月21日 13時05分 ①6,500元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3時08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7-11都峰苑門市) ①6,000元 ②7,000元 王昱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林聖評 (提告) 113年03月21日 假廣告 ①113年03月21日 13時12分 ①6,500元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3時16分 ①7,005元 王昱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蔡宜庭 (不提告) 113年03月21日 假廣告 ①113年03月21日 13時24分 ①5,000元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3時54分 ①17,000元 王昱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不詳 113年03月21日 不詳 ①113年03月21日 13時49分 ①12,000元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3時54分 15 不詳 113年03月21日 不詳 ①113年03月21日 16時03分 ①5,000元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6時10分 ①5,000元 王昱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林柏廷 (不提告) 113年03月21日 冒用LINE帳號 ①113年03月21日 16時42分 ①50,000元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 未提領 未提領 未提領 王昱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不詳 113年03月21日 不詳 ①113年03月21日 16時22分 ②113年03月21日 16時23分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王道銀行 (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6時27分 ②113年03月21日 16時28分 ③113年03月21日 16時29分 ④113年03月21日 16時33分 ⑤113年03月21日 16時33分 ⑥113年03月21日 16時34分 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7-11上利門市)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1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10,000元 王昱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7764號
被 告 王昱翔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現羈押於法務部○○○○○○○○)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昱翔於民國000年00月間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下 稱飛機)暱稱「水叮噹」、「麻辣乾麵」、「桑say」、「 風烈」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 案詐欺集團),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 洗錢等犯意聯絡,王昱翔擔任「取款車手」角色,負責提領 及轉交詐騙贓款工作,其明知該行為分擔將製造資金移動記
錄軌跡之斷點,足以掩飾資金來源及去向,仍依本案詐欺集 團上游以通訊軟體飛機下達指示之方式,前往指定地點向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被害人遭詐騙而交付之提款卡後, 復持之以提領他人匯入人頭帳戶內款項,再將其所提領贓款 以丟包方式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上游,並收取報酬。謀議 既定,由本案詐欺集團內之不詳成員,先於附表一所示時間 ,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一所示 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再由王昱翔依本案詐欺集團上游通訊軟 體飛機暱稱「水叮噹」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提領時間,在附 表一所示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再以丟包方式轉 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之不法款 項之來源及去向。嗣王昱翔於113年3月21日16時55分許,在 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另徵得同 意搜索後,扣得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卡、現金新臺幣(下同)15 萬5,000元及智慧型OPPO手機1支,而悉上情。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昱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依通訊軟體飛機暱稱「水叮噹」指示提領如附表一所示詐欺贓款之事實;然其僅承認普通詐欺、洗錢等罪,否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罪嫌。 2 告訴人潘蔚慈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潘蔚慈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明細、告訴人潘蔚慈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3 告訴人曾詩婷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曾詩婷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曾詩婷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4 告訴人王愍之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王愍之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王愍之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5 告訴人黃亮珺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黃亮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明細單據、告訴人黃亮珺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6 告訴人陳品吟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陳品吟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陳品吟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7 告訴人王頌仁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王頌仁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錄、告訴人王頌仁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8 告訴人王柏翔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王柏翔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王柏翔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9 告訴人李卓勳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李卓勳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奇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明細單據、告訴人李卓勳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10 告訴人許瑞淨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許瑞淨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受理詐欺案類165填輸檢核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許瑞淨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11 告訴人林聖評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林聖評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紀錄、告訴人林聖評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12 被害人蔡宜庭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被害人蔡宜庭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紀錄、被害人蔡宜庭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13 被害人林柏廷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被害人林柏廷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林柏廷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14 告訴人張瓊芳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張瓊芳遭詐騙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卡之事實。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張瓊芳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15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數位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附表一所示帳戶提領交易明細、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及監視器畫面截圖、查獲現場照片 佐證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二、按現今詐欺集團利用電話、通訊軟體進行詐欺犯罪,並使用 他人帳戶作為工具,供被害人匯入款項,及指派俗稱「車手 」之人領款以取得犯罪所得,再行繳交上層詐欺集團成員, 同時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藉此 層層規避執法人員查緝之詐欺取財、洗錢犯罪模式,分工細 膩,同時實行之詐欺、洗錢犯行均非僅一件,各成員均各有 所司,係集多人之力之集體犯罪,非一人之力所能遂行,已 為社會大眾所共知。參與上開犯罪者至少有蒐集人頭帳戶之 人、提供人頭帳戶之人、實行詐騙行為之人、提領款項之車 手、收取車手提領款項之人(俗稱「收水人員」),扣除提供 帳戶兼提領款項之車手外,尚有蒐集人頭帳戶之人、實行詐 騙行為之人及「收水人員」,是以至少尚有3人與提供帳戶 兼領款之車手共同犯罪(更遑論或有「取簿手」、實行詐術 之1線、2線、3線人員、多層收水人員)。佐以現今數位科技 及通訊軟體之技術發達,詐欺集團成員與被害人或提供帳戶 者、提款車手既未實際見面,則相同之通訊軟體暱稱雖可能 係由多人使用,或由一人使用不同之暱稱,甚或以AI技術由 虛擬之人與對方進行視訊或通訊,但對於參與犯罪人數之計 算,仍應依形式觀察,亦即若無反證,使用相同名稱者,固
可認為係同一人,然若使用不同名稱者,則應認為係不同之 人,始與一般社會大眾認知相符。再依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 可知,於密集時間受害之人均不只一人,所蒐集之人頭帳戶 及提款車手亦不僅只收受、領取一被害人之款項。倘認「一 人分飾數角」,即蒐集人頭帳戶者亦係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之 人及收水人員,則該人不免必須同時對被害人施詐,並於知 悉被害人匯款情形之同時,通知車手臨櫃或至自動付款設備 提領相應款項,再趕赴指定地點收取車手提領之款項,此不 僅與詐欺集團普遍之運作模式不符,亦與經驗、論理法則相 違。又參與詐欺犯罪之成員既對其所分擔之工作為詐欺、洗 錢犯罪之一環有所認知,雖其僅就所擔任之工作負責,惟各 成員對彼此之存在均有知悉為已足,不以須有認識或瞭解彼 此為要,各成員仍應對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 的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 62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王昱翔參與詐欺集團而擔任 取款車手工作,其參與或分擔實施之行為,係詐欺集團實施 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之重要階段構成要件行為,性質上係 屬共同正犯,縱未全程參與犯罪之實施或分擔,然詐欺集團 成員間本有各自之分工,或負責幕後出資或處理洗錢者、或 負責安排機房或水房之主要幹部成員、或負責招攬車手或收 取帳戶之人、或負責收取人頭帳戶、或負責撥打電話從事詐 騙者,亦有負責提領款項及轉帳匯款之車手,甚至擔任把風 通報者,此種犯罪在行為之分擔上,必然需要由多人依縝密 之計畫分工實施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是參與詐欺之其各 成員間,對於其他各成員所分擔實施、或各階段之詐欺手段 ,均具有相互利用之犯意聯絡,自均有共犯連帶原則(即一 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之適用,而應共同負責,合先敘明。三、論罪與沒收:
㈠論罪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 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暱稱「水叮噹」、 「麻辣乾麵」、「桑say」、「風烈」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 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嫌處斷。被告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不同告訴人、被害人等之款 項,其各次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㈡沒收部分
扣案OPPO智慧型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被告與本案犯罪 聯繫詐欺集團上游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扣案現金15萬5,000元,為其提領贓款後 後所能實際支配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因本案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 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朱曉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芸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潘蔚慈 (提告) 113年03月21日 騙賣家 113年03月21日 15時37分 11,138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3年03月21日 15時38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 (全家副都店) 8,000元 2 曾詩婷 (提告) 113年03月21日 騙賣家 113年03月21日 15時34分 27,988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3年03月21日 15時37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副都店) 20,000元 3 王愍之 (提告) 113年03月21日13時許 騙賣家 ①113年03月21日 14時59分 ②113年03月21日 15時00分 ③113年03月21日 15時07分 ④113年03月21日 15時23分 ⑤113年03月21日 15時25分 ⑥113年03月21日 15時33分 ①49,985元 ②49,984元 ③7,124元 ④49,985元 ⑤19,095元 ⑥15,085元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 15時06分 ②113年03月21日15時09分 ③113年03月21日15時26分 ④113年03月21日15時28分 ⑤113年03月21日15時35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副都店) ①100,000元 ②8,000元 ③50,000元 ④19,000元 ⑤15,000元 4 黃亮珺 (提告) 113年03月19日17時 騙賣家 ①113年03月21日 14時26分 ②113年03月21日 14時41分 ①29,985元 ②30,000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4時29分 ②113年03月21日14時43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7-11都峰苑門市)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5 陳品吟 (提告) 113年03月21日 冒用LINE帳號 ①113年03月21日 16時00分 ①20,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6時06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7-11都峰苑門市) ①20,000元 6 王頌仁 (提告) 113年03月21日 冒用LINE帳號 ①113年03月21日 16時20分 ②113年03月21日 16時21分 ③113年03月21日 16時22分 ①10,000元 ②10,000元 ③10,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6時24分 ②113年03月21日16時26分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7-11上利門市) ①16,005元 ②14,005元 7 王柏翔 (提告) 113年03月21日 冒用LINE帳號 ①113年03月21日 16時34分 ①50,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提領 未提領 未提領 8 李卓勳 (提告) 113年03月21日 假廣告 ①113年03月21日 16時40分 ①16,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提領 未提領 未提領 9 不詳 113年03月21日 不詳 ①113年03月21日 12時15分 ①50,000元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2時20分 ②113年03月21日12時21分 ③113年03月21日12時21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7-11都峰苑門市)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10,000元 10 許瑞淨 (提告) 112年11月06日 假借貸 ①113年03月21日 12時57分 ①10,000元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3時01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7-11都峰苑門市) ①10,000元 11 不詳 113年03月21日 不詳 ①113年03月21日 13時05分 ①6,500元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3時08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7-11都峰苑門市) ①6,000元 ②7,000元 12 林聖評 (提告) 113年03月21日 假廣告 ①113年03月21日 13時12分 ①6,500元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3時16分 ①7,005元 13 蔡宜庭 (不提告) 113年03月21日 假廣告 ①113年03月21日 13時24分 ①5,000元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3時54分 ①17,000元 14 不詳 113年03月21日 不詳 ①113年03月21日 13時49分 ①12,000元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3時54分 15 不詳 113年03月21日 不詳 ①113年03月21日 16時03分 ①5,000元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6時10分 ①5,000元 16 林柏廷 (不提告) 113年03月21日 冒用LINE帳號 ①113年03月21日 16時42分 ①50,000元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 未提領 未提領 未提領 17 不詳 113年03月21日 不詳 ①113年03月21日 16時22分 ②113年03月21日 16時23分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王道銀行 (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1日16時27分 ②113年03月21日 16時28分 ③113年03月21日 16時29分 ④113年03月21日 16時33分 ⑤113年03月21日 16時33分 ⑥113年03月21日 16時34分 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7-11上利門市)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1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10,000元
附表二:
編號 持有人 金融機構帳戶帳號 1 張瓊芳 (提告)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 王道銀行(000-00000000000000) 2 許惠婷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台灣企銀(000-00000000000) 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