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琪諺
選任辯護人 陳軾霖律師
謝淮軒律師(嗣後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6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鄭琪諺詐欺案件,前經 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