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駿喨
輔 佐 人 洪陳垂琴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
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10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下午3 時宣判,惟因被告及告訴人表明均有調解意願,為充分審酌 被告犯後態度予以適當之量刑,並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冗 等重大理由,爰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