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066號
PCDM,113,金訴,1066,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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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任


具 保 人 何曉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2
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曉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陳忠任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 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7月26日經訊問後裁定被 告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保證金交保,具保人何曉萍於翌 日繳納保證金10萬元為被告具保等節,有訊問筆錄、被告具 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新 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5214號卷第191至195、205、211頁 )。
三、經本院就113年6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依被告戶籍地合法傳喚 ,並通知具保人命其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後經本院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按址於113年7月26 日前至其戶籍地拘提被告,惟被拘提人即被告已於000年00 月00日出境,尚未返國,致無法拘提到案,具保人亦未到庭 表示意見等節,有本院113年6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 書、報到單、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開立之拘票及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金山分局警員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1066號卷第51、53、61至63、102-1至102-7頁)。此外 ,被告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被告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 。又查無具保人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上開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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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