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3年度,1號
PCDM,113,金簡上,1,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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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嘉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2年6月30日112年度金簡字第31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
號:111年度偵字第4765、1576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06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緝字第201、202、203號、111年度偵字第3619號),提起上訴
,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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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