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伍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冠福紡織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七七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 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一六六四號民事假扣押裁定, 曾提供新台幣一萬八千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四年度存 字第七七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受擔保 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經提出提存書、繳款書 、相對人之同意書暨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為證,經審核結果 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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