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122號
PCDM,113,聲,3122,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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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衡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衡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衡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24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3年8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 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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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