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衡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衡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衡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24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3年8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 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