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671號
PCDM,113,聲,2671,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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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錢建仲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錢建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建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 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 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 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 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 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 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 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 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 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俱屬侵害財



產法益之犯罪,且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均為竊盜案件, 犯罪手法雷同,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法益侵害程度相同,對 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屬有限,復斟酌犯罪時間介於111年7 月4日至112年5月15日、受刑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態 度,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18所示18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罰金 新臺幣(下同)20萬2,000元、附表編號19、20所示2罪前經 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罰金2萬2,000元,另考量本院曾發函通 知受刑人得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今未就 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內容向本院表示意見【詳本院刑事庭 函(稿)、送達證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完畢 之部分,則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4日 112年1月1日 112年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41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61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6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1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1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2日 112年9月23日 112年9月23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742號(已於112年7月13日易服勞役執行完畢) 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4,000元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150號) 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748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萬2,000元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14日 111年12月20日 112年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48號、第19238號、第19269號、第19736號、第20226號、第20699號、第2110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48號、第19238號、第19269號、第19736號、第20226號、第20699號、第2110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48號、第19238號、第19269號、第19736號、第20226號、第20699號、第211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0日 112年7月20日 112年7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5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182號) 2、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748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萬2,000元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6日 112年1月3日 112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48號、第19238號、第19269號、第19736號、第20226號、第20699號、第2110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48號、第19238號、第19269號、第19736號、第20226號、第20699號、第2110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48號、第19238號、第19269號、第19736號、第20226號、第20699號、第211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0日 112年7月20日 112年7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5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182號) 2、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748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萬2,000元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日 111年12月1日 112年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48號、第19238號、第19269號、第19736號、第20226號、第20699號、第2110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478號、第2267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478號、第226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6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0日 112年7月20日 112年7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6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5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182號) 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193號) 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748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萬2,000元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9日 112年1月2日 112年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667號、第2110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667號、第2110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667號、第211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0日 112年9月20日 112年9月20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附表編號13至17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7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339號) 2、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748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萬2,000元確定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毀棄損壞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2日 112年1月2日 112年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667號、第2110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667號、第2110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3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11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0日 112年9月20日 113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13至17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7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33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90號 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748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萬2,000元確定
編 號 19 20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77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7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7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7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8日 112年12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7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17日 113年5月17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19、20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2萬2,000元確定(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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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