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冠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冠崴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3包(總純質淨重18.0143公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2 行起「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暨毒品純度 鑑定書(一)(二)」更正為「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4日北 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暨113年3月 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一)(二)」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 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 ,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 易滋生其他犯罪,亦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殊非可取; 兼衡其素行、持有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 節、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罰。
三、又扣案白色晶體,經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及毒品純度鑑定 書㈠㈡各1份附卷可佐,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共13 只,內含上述第三級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與上開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因 鑑驗用罄之第三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併予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502號
被 告 彭冠崴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冠崴明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 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底某日時,在新 北市○○區○○街000號1樓,以新臺幣5萬元代價向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購買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3包(純質淨重18 .0143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2年11月22日15時40分許,為 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扣得上開毒品13包、K盤1個、 K卡1張、球棒4支及手機1支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冠崴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一)(二)暨毒品純度鑑定書(一)(二)、查獲毒品照片等在卷 可稽,及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愷他命13包(純質 淨重18.0143公克),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檢 察 官 楊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