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怡蓁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3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附表編號7通知方式欄 內末行「00000000000號函」更正為「0000000000號函」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 視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未配合進行接受處遇計畫安排所生 危害程度,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 識程度、生活狀況,以及其犯後坦承犯罪之良好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林承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663號
被 告 甲○○ 女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陳博安、陳凱如為繼母與繼子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陳博安、陳 凱如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 院) 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1122號民事 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令甲○○應完成認知教 育輔導(含親職教育)24小時,並應於111年7月31日前,前 往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新北家防中心 )接受輔導之安排,且應於113年1月31日前完成輔導。然被 告分別經新北家防中心以附表所示方式通知應完成附表所示 之事項,並數次以電話通知,竟接續基於違背本案保護令之 犯意,均未出席認知教育輔導,致未依裁定接受處遇計畫, 而接續違反新北地院所為之本案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新北家防中心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案 保護令、附表所示函文及收件回執、新北家防中心電話聯繫 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承翰附表:
編號 通知方式 通知內容 送達情形 被告履行狀況 1 新北家防中心111年7月8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29141號函 通知被告自111年7月 20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12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被告戶籍地,被告簽收,有收件回執 被告未出席 2 新北家防中心111年8月25日新北家防綜字第 1113434343號函 通知被告自111年8月 30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12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被告戶籍地,被告家屬簽收,有收件回執 被告未出席 3 新北家防中心111年11月15日新北家防綜字第 1113443580號函 通知被告自111年11月26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12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被告戶籍地、居處,招領逾期遭郵局退回。處遇單位於111年11月27日、111月12月3日、111月12月10日以簡訊通知被告 被告未出席 4 新北家防中心112年2月10日新北家防綜字第 1123393828號函 通知被告自112年2月 21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12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被告戶籍地、居處,招領逾期遭郵局退回。 被告未出席 5 新北家防中心112年4月27日新北家防綜字第 1123402671號函 通知被告自112年5月6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12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被告戶籍地、居處,招領逾期遭郵局退回。處遇單位於112年5月6日、112年5月13日、112年5月 20日、112年5月27日以簡訊通知被告 被告未出席 6 新北家防中心112年8月9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23415117號函 通知被告自112年8月 16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12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被告戶籍地、居處,招領逾期遭郵局退回。處遇單位於112年8月21日、112年8月28日、112年9月4日以簡訊通知被告 被告未出席 7 新北家防中心112年10月27日新北家防綜字第 00000000000號函 通知被告自112年11月7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12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被告居處,被告家屬簽收,有收件回執。處遇單位於112年12月26日以簡訊通知被告 被告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