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842號
PCDM,113,簡,1842,2024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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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怡絜



朱奕安



鍾凱倫


沈玫如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同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因附表所示編號有跳號情形 ,衍生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欄 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事實及理由欄四、㈠第1行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4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 2 事實及理由欄四、㈡第4行 如附表編號15 如附表編號8 3 附表編號 7 4 4 附表編號 8 5 5 附表編號 10 6 6 附表編號 14 7 7 附表編號 1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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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