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3年度,25號
PCDM,113,智易,25,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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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宜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7136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宜蓁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iPhone 13 Pro手機壹支、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案被告蔡宜 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爰 依首揭規定,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 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 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4行「賺取獲 利」更正為「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商標權人之商 標權」;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 自白、被告手機內之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張、檢舉郵件 暨所附被告IG帳號貼文、限時動態等資料截圖2份」外,其 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 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 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書誤載被告所為係違反 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如上(見本院卷第98頁), 附此敘明。
 ㈡又被告自民國110年某時起至112年3月21日為警查獲時止,在 網路上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 在密接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 數陳列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以一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同時侵害如起訴書附表 各編號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利益,使用網路 平台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 收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實屬不 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然迄未與起訴書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兼衡被告之素行(參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 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07頁),暨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侵害商標權及各自商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㈠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貞 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3份、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 務所出具之鑑定暨鑑價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 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在 卷可參(見偵卷第53、56、65、68至69、72至73頁反面、94 、123至126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之iPhone 13 Pro手機壹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07頁),應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物,未經鑑定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均不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龔昭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1364號
  被   告 蔡宜蓁 女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宜蓁於民國110年起以instagram帳號「paste_handcraft_ 」、「paste_handcraft.order 」、「baby.shineeeee」、「pamper_you」、「37.2shop 」、蝦皮帳號「yuuumi851117」網路經營販售,其明知如附 表所示之商標,均係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在案,且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 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 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竟 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於110年起某時,向淘寶等不詳賣 家以不詳價格,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在其經 營之上開網路商店陳列販售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予不 特定人,賺取獲利。嗣經警於112年3月21日,持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始查悉上情。二、案經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宜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販售附表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證明警方於上開時間、地點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3 上開賣場截圖1份 全部犯罪事實。 4 埃爾梅斯國際刑事告訴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 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5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6 克麗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7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鑑定暨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如附表編號4號所示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8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如附表編號5號所示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9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如附表編號6號所示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1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如附表編號7號所示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意圖販賣而 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陳列而持有侵 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於110年起至112年3月21日為警查獲為止 ,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權商品之犯行 ,係基於單一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意,於密 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 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同一販 賣行為,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 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另被告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羅雪舫附表:
編號 扣押標的(圖片詳卷)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仿冒HERMES商標: 盤子1件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提告) 2 仿冒Dior、CD商標: 包包6件、帽子1件、項鍊1件、皮夾2件、圍巾1件、空盒7件、緞帶1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3 仿冒CD商標: 化妝包1件 00000000 克麗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4 仿冒CELINE商標: 包袋2組 00000000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未提告) 5 仿冒GUCCI商標: 泳衣1件、包包6件、皮夾3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告) 6 仿冒CHANEL商標: 包裝紙盒1只、雨傘3把、皮包1只、耳環1對、紙盒2只、擴香石1只、名片夾2只、鏡子3只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未提告) 7 仿冒LV商標: 車鑰匙套11件、背帶2件、吊飾5件、香水瓶1件、手鐲10件、打火機6件、手錶1件、項鍊1件、手鍊3件、包裝盒47件、首飾盒1件、髮飾24件、衛生盒1件、包包24件、紙袋20件、緞帶4件、皮夾12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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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