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874號
PCDM,113,易,874,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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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書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9
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張書源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李鴻章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對被 告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逸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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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