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33號
PCDM,113,易,133,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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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川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7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文川犯侵入住宅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劉文川與丁○○前為夫妻,戊○○及乙○○則為丁○○之父母,3人 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丙○○ 明知其與丁○○之婚生子女○○○(民國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於雙方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7月29日以108 年度家上字第158號、109年度家抗字第58號判決離婚,併酌 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丁○○任之,並 與丁○○、戊○○及乙○○均共同居住在乙○○所有之位在新北市中 和區中和路(建案名稱及地址均詳卷)之住宅社區(下稱本 案社區)內,且亦明知本案社區設置社區管制大門及警衛駐 守,非本案社區住戶未經許可均不得任意進入,丙○○竟基於 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以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無故侵入與乙○○上址住處直接相連 通、而屬該住宅一部之本案社區中庭、社區電梯及梯間等社 區內處所。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如附表所示時間其確有進入如附表所示社區 ,然否認有何侵入住宅犯行,辯稱:我都是有正當理由且經 過同意才進入本案社區,且只有進入本案社區公領域範圍, 沒有侵入丁○○他們私領域。如附表編號1所示那次我是要去 跟丁○○說子女會面交往的事,有經過警衛同意才進去找她。 如附表編號2那次是因為○○○說要另一套衣物才要洗澡,我才 會帶她過去要拿換洗衣物,我也有故意離門口很遠等語。經 查:
(一)被告與丁○○前為夫妻,戊○○及乙○○則為丁○○之父母,其等 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 關係。被告與丁○○之婚生子女○○○,於雙方離婚後與丁○○



、戊○○及乙○○均共同居住在本案社區內,被告有於如附表 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進入本案社區內等 情,業據被告坦承明確,核與證人丁○○於警詢及偵查中證 述、證人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均相符(詳後述 ),且有如附表編號所示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截圖 照片(見他6053卷第40至43頁、他7168卷第8至16、54至5 5、55至58頁)、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58號、1 09年度家抗字第78號裁判書(見他7146卷第23至30頁)等 附卷可憑,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本件被告與丁○○前於109年7月29日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 度家上字第158號、109年度家抗字第58號判決離婚及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丁○○任之,而被告得以如附 表所示方式進行會面交往等情,此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參 (見偵7146卷第23至30頁)。另被告前於109、110年間有 因與本案類似之侵入住宅案件,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71 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416號判決被告犯侵 入住宅罪(共2罪,應執行拘役100日)及111年度易字第3 59號亦判決被告犯侵入住宅罪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及 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他6053卷 第69至76頁、本院卷第215至220頁)。另告訴人戊○○與乙 ○○亦有於110年間向本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經本院核發禁 止被告對戊○○與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不得對其等為騷擾行為,亦不得進入本案社區大門等情, 嗣經本院110年度家護抗字第15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 ,此有上開保護令及裁定、110年9月23日保護令執行紀錄 表、110年10月1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保護令執行 紀錄表、110年9月29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家庭暴 力案件相對人約制紀錄表、110年9月29日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和分局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 分局110年12月28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03732957號函及所 附受理法院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被告簽收保護令)、中 和分局偵查隊偵查佐111年1月6日職務報告、中和分局偵 查隊偵查佐111年1月6日職務報告、110年9月23日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110年9月23日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附卷可憑( 見偵45135卷第18至20、172、57至58、98至99、109至112 、125至128、139頁)。故由被告與告訴人等及丁○○於本 案其雙方早已發生多起民刑事訴訟,關係交惡,並無情誼 可言。另參以被告與丁○○經法院裁判離婚,並酌定未成年 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丁○○任之,由丁○○擔任主要



照顧者,顯然告訴人丁○○、戊○○與乙○○均不願再與被告共 同生活,也無法透過協議方式談妥離婚及監護權行使、會 面交往等,故丁○○顯欲與被告分開生活,並不欲遭受被告 打擾,排除被告任意或擅自侵入生活領域範圍內,亦符合 社區型集合住宅中住戶對於居住安全、平和、穩固、不受 干擾之期待及社會通常觀念。是本案社區設置有社區管制 大門,並安排有保全人員駐守,顯非一般人所得任意進入 之場所,而被告並非本案社區之住戶,且在雙方關係已交 惡之情況下,被告當然也自知告訴人等均不歡迎其前來, 是以被告除確實具有正當理由之外,自不得任意進入本案 社區中庭、甚至擅自帶同○○○進去告訴人等所居住之大樓 內等處所,否則即構成無故侵入之行為。
(三)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被告屬無正當理由侵入住宅:  1.證人即告訴人丁○○於偵查中證稱:110年7月16日是會面交 往的日子,當時我已經在社區門口將女兒交給被告,我在 中庭滑手機時,被告卻穿過警衛哨進入社區中庭問我8月 份第三週會面交往時間交換的事情,還要求我回覆等語( 見偵7146卷第65至68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10年7月 16日是禮拜五會面交往的時間,我在17時許就帶○○○到本 案社區門口外並交付給被告,接下來就是週日將小孩接回 來。依照我們之前都是寫EMAIL方式說明變更會面交往的 事,被告那時說要變更時間,我就跟他說要寫EMAIL給我 ,然後我就離開待在社區裡面中庭休息、滑手機。被告就 突然衝進來,我就嚇到,我沒有說被告可以衝進來,本來 會面交往的地點就是在本案社區大門口外,因為之前為了 這件事紛爭太多,才會在會面交往條件上有加上社區大門 外。我不知道當時警衛有沒有同意被告進來,但我沒有同 意。我有堅決的跟被告說不要拍我,請馬上離開,但被告 還不離開,後來被告還說我沒有馬上回答的話,明天後天 都要天天來、闖進來,撂下狠話後就走了等語(見本院卷 第117至123頁)。故證人丁○○前後證述關於被告當日確係 在丁○○於本案社區外交付子女後,仍未經丁○○同意自行再 次進入本案社區內,欲與丁○○討論變更之後會面交往之情 事等重要事實均屬相符,並無矛盾歧異之處,應堪採信。   2.經本院勘驗當日本案社區監視器畫面結果略以:  ㈠16時34分進入錄影.mp4(影片長度37秒,按此部分非屬起 訴範圍)
⒈監視器影片為連續之錄影(無聲),自畫面顯示時間07/1 6/2021(下同)16:34:17至16:34:54,為社區大門內 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畫面左方設有警衛室




⒉畫面顯示時間16:34:17,影片開始時社區大門為開啟狀 態,被告進入社區(如勘驗筆錄附件圖1-1,下同),並 走至社區佈告欄前方駐足查看(圖1-2)。
⒊畫面顯示時間16:34:42,被告走至警衛室窗口等待(圖 1-3),此時警衛正在警衛室外處理收取包裹之事,並於 處理完畢後進入警衛室回應被告(圖1-4)。 ㈡MOV_5822.mp4(影片長度28秒) ⒈監視器影片為連續之錄影(無聲),翻拍影像未拍攝到時 間。監視器地點為社區中庭,為一長廊並可見畫面左方靠 牆處設有座椅,並有數人坐在座椅上,牆壁中段有一略突 出之黑色桌子即為警衛室
⒉影片開始時,畫面中央即有一名黑色衣服背紅色包包之男 子(即被告)往畫面上方行走(如附件圖1-5)。 ⒊被告於影片播放時間6秒時起停駐並持續站立於畫面左上 方之座椅前方(如附件圖1-6),至本段影片結束均無其 餘明顯動作。
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截圖附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6至 87、125至127頁),故核與證人丁○○前開證稱被告確有   於取得子女交付後,即再行進入本案社區內之情相符,被 告亦坦承當日確有跟丁○○說下次會面交往的時間要改,但 她回應說要用EMAIL跟她溝通,也沒有立即回覆,丁○○就 回去本案社區內,其也有再行進入本案社區內要找丁○○等 語(見本院卷第204至205頁),故被告業已知悉當時丁○○ 並未同意其進入本案社區討論或協議會面交往事宜,仍執 意再當日已完成子女會面交往交付後再次進入本案社區內 ,主觀上當有侵入住宅之犯意,且並無任何正當理由甚明 ,被告辯稱有正當理由云云,顯無可採。
  3.被告雖辯稱當日因為有些活動有截止時間,今天要問清楚 ,要幫小孩報名,故才進入社區云云,然被告已明知其與 丁○○間前即因離婚及子女會面交往等事多所爭執,甚至引 起相關民刑事訴訟,自不應在未經丁○○明確同意之情況下 任意進入本案社區。況被告所辯上開情事,依如附件所示 雙方經法院酌定之會面交往如有欲變更時「應於2日前以 電話或簡訊通知他方,經他方同意始得變更或順延」,故 被告自應遵守及依照上開內容與丁○○聯繫,未見有何窒礙 難行之處,自不得在未經同意下任意以有急迫欲協調或變 更會面交往作為理由而進入本案社區內,所為當有侵入住 宅之犯意甚明。
  4.況被告前於109年間多次因未徵得本案社區警衛之同意, 擅自進入該社區中庭,甚至有與本案為相同行為,即於進



入社區中庭後拍攝公佈欄之資訊後離去,或於會面交往時 間結束並交還劉〇彤後,尾隨丁○○進入社區中庭等行為, 經本院判決被告係犯侵入住宅罪,已如前述,益徵被告對 於上述非住戶訪客欲進入本案社區中庭所應遵循之規則知 之甚明。其知悉丁○○及其家人並不歡迎也不會同意被告擅 自進入本案社區內,被告仍捨此不為,並未取得丁○○同意 而進入本案社區,足認有侵入住宅之犯意,亦無從以經本 案社區警衛之同意而阻卻其責任甚明,被告辯稱有正當理 由云云,並無可採。
(四)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被告屬無正當理由侵入住宅:    1.證人丁○○於偵查中證稱:110年8月22日22時多有接到警察 電話,稱被告有報案說○○○失蹤,0時33分許被告帶○○○到 我家門口,是○○○按門鈴,被告跟著一起上來。當時被告 跟○○○發生衝突,他還有逼小孩說要回來我住處才會繼續 照顧她,○○○回來就不願意離開,之後被告才報警說小孩 失蹤。另同日14時8分許被告說要送養樂多,當天本案社 區在普渡,主祭者請被告出去,被告就在亂,還跟社區的 人說要送養樂多等語(見偵7146卷第65至68頁)。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110年8月22日時○○○進來屋內就已經哽咽, 我們問說為何她會回來,因為會面交往時間應該是到星期 日晚上8點才對,她會回來是突發狀況,因為小孩在哭不 願回去,那是不是會面交往就提早結束。○○○說要拿一套 衣服,她進來後我就有問為何會這時候回來,○○○說她想 要洗澡,因為被告不讓她洗,她背包只有一套衣服,所以 被告拒絕幫她洗。○○○被帶回來時她身上穿的衣服跟禮拜 五交給被告時是同一套,故證明她這幾天都沒有洗澡。而 且我不同意被告進來,也不能以帶衣服作為闖入社區的理 由,因為我們的紛爭太多,我不希望被告進來等語(見本 院卷第117至123頁)。故證人丁○○前後證述關於被告當日 是在深夜時分未事先聯繫之情況下,帶同○○○回到本案社 區內,並搭電梯上樓至丁○○住處等重要事實均屬相符,核 與被告亦坦承當日有帶○○○返回該處等情相符,故堪認被 告並未取得丁○○同意即擅自在其會面交往期間內將子女帶 回甚明。
  2.經本院勘驗當日監視器畫面結果如附件二所示,此有本院 勘驗筆錄及截圖附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6至87、125 至127頁),是足認被告當日0時33分許確有帶同○○○返回 丁○○住處,且有隨同○○○搭電梯上樓至門口等待之行為甚 明。被告雖辯稱係為帶同○○○回去拿換洗衣物,應有正當 理由云云,然當時為被告帶同○○○返家同住之會面交往期



間,並非被告應交付子女返還丁○○之時間,且屬深夜休息 時段,故被告當時以此為由帶同○○○返回進入本案社區, 依一般社會通念而言,自無從認為屬正當理由。況被告若 有於會面交往期間替○○○拿取換洗衣物之需求,亦得事先 以電話聯繫丁○○約定時間拿取,或另行購買即可,自無須 待深夜時分而不顧○○○之休息時間,再行刻意帶同○○○進入 本案社區,被告亦供稱其原本就知道○○○只有一套換洗衣 物等語(見本院卷第206至207頁),可徵其原本有時間在 深夜前即可處理解決此問題,卻捨此不為,執意等到深夜 時分始帶同○○○進入本案社區,主觀上亦有侵入住宅犯意 ,並無任何正當理由可言。被告辯稱有正當理由且當時站 得離門口很遠云云,並無可採。
  3.另就110年8月22日14時8分許部分,證人丁○○前亦證稱當 時並未同意被告進入本案社區,是被告以要贈送○○○養樂 多的名義進入本案社區內等語,況被告亦坦承當日有進入 本案社區等語,既未經丁○○及告訴人戊○○、乙○○之同意, 自難認有何正當理由甚明。故被告前於同日0時33分已將○ ○○帶回本案社區內之丁○○,據丁○○前開證述○○○有哭鬧情 形而不願再與被告回去,故將○○○留下而未讓被告帶回等 語,參以如附件一所示經法院酌定雙方會面交往之方式一 (一)5.「兩造於上訴人(即被告)行使會面交往時,皆 應遵守法院所定時間及方式,準時交付或交還○○○予他方 。」,是被告既於會面交往中即提前將○○○送回,則顯未 能遵守準時交還之原則,應認被告業已放棄該次會面交往 之權利,自不能於事後再以此為由進入本案社區內,是難 認被告此次進入本案社區有何正當理由。又被告若對於該 次會面交往情形有所爭執,亦得聯繫丁○○確認處理,而非 捨此不為,逕行在未經同意下進入本案社區內,堪認主觀 上仍有侵入住宅之犯意。
  4.另證人即本案社區案發時管委會主委甲○○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我在110年8月22日本案社區普渡時有在現場,被告已 經在社區內,被告跟我說他不能進社區會被罰,我叫他到 旁邊一點。被告經常來本案社區,我想說當天是在普渡拜 拜,你到底要鬧什麼。我請被告到旁邊去,我有跟被告聊 天,後來就很多人包圍上去要趕走被告,因為被告是不受 歡迎的。本案社區從鐵門進來後就有警衛亭,包含中庭即 辦普渡的地方就是本案社區的範圍內,並非公共往來的空 間。平常大門內就是本案社區住戶活動的空間,如果要拜 訪住戶要先到警衛亭換證等語(見本院卷第107至116頁) ,是依上開證人所述,被告於該日14時8分許確有再次進



入本案社區內之行為,被告亦坦承當時是因為要送東西給 女兒才進去的等語,然同前所述,被告進入時並未取得告 訴人等或丁○○之同意,自不得無故進入本案社區內之範圍 甚明,故被告亦有侵入住宅之犯意。至上開證人到場時被 告已在本案社區內,其也並未同意被告進入或要被告在本 案社區內等人,反而是要求被告站旁邊避免影響社區普渡 進行,所述自不足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5.至被告辯稱其均有經過警衛同意始進入本案社區云云,然 本案社區為全體住戶各自擁有住宅所有權,及就社區中庭 、通道等為全體住戶共用部分,警衛僅係受本案社區管委 會聘用就本案社區出入負責管理事務而已,並無決定或同 意訪客得否進入之權利,業據證人甲○○證稱若有訪客須到 警衛亭由警衛通報住戶等語(見本院卷第111頁),是自 仍須由住戶決定是否同意該訪客進入,參酌如附件二編號 14、15所示勘驗結果,當時被告在同日0時33分進入本案 社區時固有至社區警衛室換證後進入,然其當時仍並未事 先通知及經過告訴人等及丁○○之同意,故其等始會對於被 告出現甚為驚訝,雙方嗣後並在場發生爭執,足徵被告並 未於透過警衛室先行通知告訴人等取得同意,雖警衛有讓 被告換證進入本案社區內,然既未經住戶即告訴人等及丁 ○○之同意,亦無從以此作為合法進入本案社區之正當事由 。況被告早已知悉其與告訴人等及丁○○間前因離婚及子女 會面交往等情均有所爭執,已如前述,實足認被告主觀上 確有侵入住宅之犯意,是其辯稱有經過警衛同意云云,不 得作為進入本案社區之正當理由,所辯並不可採。(五)至被告雖聲請函查本案社區管委會確認當班警衛室否在職 ,並請求傳喚云云,然不論警衛有無同意,均無從認為被 告有何正當理由得進入本案社區內,均經本院詳述如前, 故認無再行函查及傳喚證人之必要,附此敘明。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6條之保護法益,旨在維護個人居住或使用場 所之隱私權益,緣於個人基於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有合 理之期待得享有不受他人侵擾之私人居住或使用場所之隱 私,是個人居住或使用場所之私密性與寧靜,有不受其他 無權者侵入或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權利,亦即個人對其住 居或使用場所所及之範圍,原則上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 停留其內之自由,及享有個人在其居住或使用處所中私生 活不被干擾或在其內之安寧有不被破壞之自由。又刑法第 306條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



,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 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 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問。查本件 告訴人等之住處,係位於本案社區內,而本案社區屬社區 型集合住宅,設有社區管制大門與外界區隔,並有社區警 衛駐守,負責驗證、過濾進出人士之身分,顯非一般人均 得任意進入;又該社區內住戶分棟使用之電梯、梯間、乃 至於社區中庭等公共設施,均與住戶之住宅直接相連通, 且為住戶日常活動、進出所必經之區域,住戶對於此等區 域之安寧、平和、不受干擾,主觀上自均有合理之期待, 客觀上此等期待亦為一般社會通念所是認,是該等區域, 自應視為住戶住宅之一部,同受居住安寧法益之保護,業 經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足堪認定。是本件被 告無正當理由,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共二次侵入屬告訴人等 住宅一部之本案社區中庭、電梯及梯間等場所,自應構成 侵入住宅甚明。
(二)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於112年12月6日由總 統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前該條文原規定:「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 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 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修正後 則改以:「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 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 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四、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五、現為或曾為四親 等以內血親之配偶。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 親。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則 新法將舊法第3、4款規定分別刪除「直系姻親」、「旁系 姻親」之記載,另新增第5至7款所定「血親之配偶」、「 配偶之血親」 ,故修正後條文係將現行親屬法中姻親之 擴大定義為「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且均納入本 法之「家庭成員」範圍,使除異性配偶外,亦能對於已合 法締結婚姻之同性配偶達到應有的保護目的,是已擴大家 庭暴力防治法所指「家庭成員」之範圍,係屬不利之修正 。然被告與告訴人等為直系姻親關係,屬修正前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且在適用新法下, 被告與告訴人亦為新法第3條第6款所定曾為配偶之血親關 係,是無論適用修正前、後規定,被告與告訴人均具家庭 成員關係,並無不同,亦即無有利、不利之情形,自毋庸



比較,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 家庭暴力防治法)以為裁判。
   被告對告訴人等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屬家庭暴力 行為,而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 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應依 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三)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被告如附表編號2於同日內二次侵入本案社區中庭及電梯 、梯間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侵入住宅犯意,於時間、空 間緊密相連之環境下所為之接續行為,屬接續犯,僅論一 以侵入住宅罪。被告如附表所示二次犯行,犯意各別,行 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丁○○已與其分居 ,並將未成年子女帶回同住,理應自我節制,除會面交往 外應遠離告訴人等及丁○○之住處,以免再生爭議。且其前 因與本案相似方式侵入本案社區內而犯侵入住宅罪,經判 處罪刑共有二件確定在案,竟仍不知悔悟,再次利用與○○ ○會面交往之機會,未經告訴人等及丁○○之同意而侵入本 案社區內,行為實屬可議,業已造成告訴人等及丁○○之身 心壓力,亦對生活品質及居住安寧造成相當影響,所為甚 為惡劣,自不宜輕縱。考量被告各次侵入住宅之時間、行 為手段、態樣,及被告犯後仍否認犯行,未能與告訴人等 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另參酌前案均 僅判處拘役之刑度,顯未能讓被告收斂自身行為及知所警 惕,故不宜再量處拘役之刑。兼衡被告供稱大學畢業智識 程度,現無正職工作僅兼差,須扶養女兒,經濟狀況不好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於本案期間內二次犯同一類型 、態樣、手段之侵入住宅罪,侵害告訴人等法益之責任非 難重複性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盧祐涵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江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侵入住居方式 1 110年7月16日17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1 丙○○進入本案社區大門,並步行進入本案社區中庭,向丁○○陳稱欲變更8月份第2週及第3週之會面交往日期。 2 110年8月22日0時33分許、14時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1 1.同日0時33分許:丙○○帶女兒○○○,進入本案社區中庭、梯間,並搭乘電梯上樓至戊○○及乙○○位在3樓之1住處,並要求幫○○○拿取換洗衣物1套。 2.同日14時8分許:丙○○於本案社區正舉辦中元普渡拜拜時,步行進入本案社區內,並陳稱欲贈送東西給○○○,並在本案社區內中庭處徘徊。 附件一(即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58號、109年度家抗字第78號判決附表):
一、○○○年滿15歲之前,上訴人(即被告,下同)得依下列會面 交往方式及期間探視子女:
㈠會面式交往:
⒈上訴人得於每月第一、三週週五下午5時,親自至○○○學校或「 新北市○○區○○路000號○○○○社區大門口外」接○○○外出住宿照 顧,並於週日下午8時前,親自將○○○送回「新北市○○區○○路0 00號名揚天下社區大門口外」。
⒉○○○就讀小學後,除前項之會面交往方式外,每年暑假期  間,得增加上訴人與○○○住宿20日,每年寒假期間得增加  10日,起始日由兩造另行協議,得連續或分次實施,如於放  假前2星期不能達成協議,則定為寒暑假放假起第2日開始,  連續實施,接送時間、方式同前。
⒊農曆過年期間:偶數年(例如110年、112年以下類推),上  訴人得於除夕上午9時至初二下午8時與○○○外出住宿會面  交往,接送時間、方式同前。奇數年(例如111年、113年以  下類推)時上訴人得於初三上午9時親自接○○○外出住宿照顧 ,至初五下午8時親自將○○○送回。若與平日會面交往時間重 疊,則以農曆過年期間為準;若與寒假期間連續實施之  會面交往時間重疊,則以農曆過年期間優先,並自初六起繼  續連續實施尚未實施完成之會面交往時間,接送方式同前。 ⒋上訴人得於中華民國奇數年之端午節、偶數年之清明節與中  秋節與○○○共度,如逢連假,探視期間即延長自假期起始  日開始至迄日為止,探視時間為起始日上午9時到迄日下午8  時,接送方式同前。
⒌兩造於上訴人行使會面交往時,皆應遵守法院所定時間及方  式,準時交付或交還○○○予他方。又上訴人於探視日如遲  逾30分鐘未前往,除經被上訴人同意外,視同放棄該次之探  視權。且上訴人接回○○○同住期間,適逢○○○之才藝課  、輔導課、返校或校方活動時,上訴人應準時讓劉芮彤參加



  ,並負責接送。 
㈡非會面式交往:上訴人得於每月第二、四週週五晚間8時至9時 許,以電話、視訊與○○○聯絡交往30分鐘以內;並隨時得以書 信、簡訊、贈送禮物、交換照片及其他非會面方式與○○○聯絡 交往,但均須於不妨害○○○之學業及生活作息範圍內為之。二、兩造如欲臨時變更或順延前述會面交往,應於2日前以電話 或簡訊通知他方,經他方同意始得變更或順延。三、前開同住、會面交往方式,交付、交還○○○之時間、地點均 得經兩造同意後變更之。
四、○○○年滿15歲後,兩造應尊重○○○之意願,由○○○自行決定與 上訴人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
五、兩造應遵守之事項:
 ㈠兩造不得有危害○○○身心健康之行為。
 ㈡兩造不得對○○○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或陳述不利對造之言論 。
 ㈢○○○於會面交往中如患病或遭遇事故,而無法如期交付時  ,應即通知對造,若對造無法就近照料或處理時,應為必要 之醫療措施,仍須善盡對保護教養之義務。
 ㈣兩造均應積極、主動配合及遵守對方之會面交往及交付○○○之 方式及期間。
附件二:
編號 檔案名稱/影片長度 地點/時間 勘驗結果 1 00時33分.mp4(15秒) 社區大門外08/22/202100:33:32至00:33:47 1.畫面顯示時間00:33:36,一名藍色上衣之男子(即被告)帶同黃色上衣之女童(即被告女兒,下稱女兒)走至社區大門口前按門鈴(如勘驗筆錄附件圖2-1至2-2,下同)。 2.畫面顯示時間00:33:44,女兒及被告推開社區大門進入社區內(如附件圖2-3)。 2 00時33分一.mp4(1分34秒) 社區大門內08/22/202100:33:34至00:35:05 1.畫面顯示時間00:33:38,被告與女兒走至社區大門外並按門鈴(如附件圖2-4),隨後推開社區大門進入社區(如附件圖2-5),被告走至警衛室窗口前,並有以手指向女兒示意之動作(如附件圖2-6),隨後即站在警衛室窗口等待。 2.畫面顯示時間00:34:47,被告翻找後遞出某物給警衛室內,並有自警衛室拿取物品。(如附件圖2-7、2-8) 3.畫面顯示時間00:34:55,被告與女兒均走向畫面右方離開(如附件圖2-9)。(影片結束) 3 00時34分.mp4(56秒) 警衛室窗口08/22/202100:34:00至00:34:56 1.畫面為警衛室窗口由內往外拍攝訪客。 2.畫面顯示時間00:34:01,被告與女兒均站在警衛室窗口外,被告有說話及以手指向女兒示意之動作(如附件圖2-10)。 3.畫面顯示時間00:34:50,被告自皮夾拿出證件出示與警衛查看(如附件圖2-11)。警衛隨即交付磁釦一枚與被告(如附件圖2-12)。被告拿取磁釦後隨即轉身欲離開。(影片結束) 4 00時35分.mp4(13秒) 電梯外08/22/202100:35:06至00:35:19 1.畫面顯示時間00:35:10,被告與女兒出現並按電梯(如附件圖2-13)。 2.畫面顯示時間00:35:15,被告與女兒先後進入電梯(如附件圖2-14、2-15)。 5 00時35分一.mp4(31秒) 電梯內08/22/202100:35:11至00:35:45 1.畫面為電梯內部,主要拍攝到電梯內鏡子反射之影像。 2.畫面顯示時間00:35:15,女兒及被告先後進入電梯。 3.畫面顯示時間00:35:18,被告進入電梯後有以磁釦感應之動作(如附件圖2-16),隨後由女兒按樓層及關閉電梯門。 4.畫面顯示時間00:35:37,女兒及被告先後走出電梯,女兒並離開畫面拍攝範圍。(如附件圖2-17) 5.畫面顯示時間00:35:40至00:35:45,被告走出電梯後至電梯門關閉,被告均持續於電梯門口停留(如附件圖2-18)。 6 00時38分.mp4(2分34秒) 告訴人住家外0000-00-0000:38:21至00:43:52 1.影像部分:畫面顯示時間00:43:40,被告與女兒先後走出電梯,被告停留在電梯門口,女兒伸手指向告訴人住家鐵門,被告則揮手比劃示意(如附件圖2-19)。(影像於播放時間01:42即停止) 2.聲音部分(於影片播放時間02:23始出現人聲。)女兒:爸爸你一起。被告:我在外面啊,我又不能進去。 7 00時43分.mp4(1分59秒) 告訴人住家外0000-00-0000:43:48至00:45:47 1.影像部分: ⑴影片開始時,被告站在電梯口,女兒則站在告訴人住家門外。 ⑵畫面顯示時間00:43:54至00:44:54,女兒持續按告訴人住家門鈴數次(如附件圖2-20、2-21、2-22)。 ⑶畫面顯示時間00:44:56,告訴人住家內側木門開啟,外側鐵門未開啟(如附件圖2-23),女兒有伸手觸碰外側鐵門及將手指伸入鐵門柵欄縫隙之動作(如附件圖2-24)。(影像於播放時間01:19停止) 2.聲音部分:被告:按門鈴。(自影片播放時間00:07至01:05持續有門鈴聲響)(影片播放時間01:05起)黃女(即乙○○,下稱黃女):誰啊?女兒:拿衣服了。黃女:誰?女兒:拿衣服!黃女:你為什麼要拿衣服?你不是有帶衣服去嗎?女兒:拿一套。黃女:蛤?女兒:拿一套衣服。黃女:你沒有帶衣服過去喔?女兒:就只有帶一套而已。黃女:帶一套就洗一洗啊。洗一洗就有衣服可以穿啊。蛤?啊誰帶你上來?誰帶你上來?女兒:爸爸。黃女:你爸爸在喔? 8 00時45分.mp4(2分59秒) 告訴人住家外0000-00-0000:45:43至00:48:40 1.影像部分: ⑴影片開始時,被告站在電梯門口,女兒則站在告訴人住家門口。 ⑵畫面顯示時間00:46:05,女兒蹲下(如附件圖2-25)。畫面顯示時間00:46:23,告訴人住家鐵門打開,女兒進入住家內(如附件圖2-26)。畫面顯示時間00:46:38,鐵門關閉。 ⑶畫面顯示時間00:46:56,被告移動至告訴人住家門口,並維持手機錄影之姿勢(如附件圖2-27),另有試圖自鐵門柵欄縫隙拍攝(如附件圖2-28),或試圖將手機插入鐵門柵欄縫隙縫中之動作(如附件圖2-29)。 ⑷畫面顯示時間00:47:22,被告抬頭觀察監視器鏡頭(如附件圖2-30)。 ⑸畫面顯示時間00:47:30至00:48:40被告持續將手機插入鐵門柵欄縫隙中錄製(如附件圖2-31)。(影像於播放時間02:00停止) 2.聲音部分:(影片播放時間30秒)外婆:要拿衣服喔?(後續仍有隱約之對話聲音,但無法清楚辨識內容) 9 00時48分.mp4(2分59秒) 告訴人住家外0000-00-0000:48:35至00:52:33 1.影像部分: ⑴影片開始時,被告仍站在告訴人住家門口。於畫面顯示時間00:48:35至00:48:46,被告維持將手機插入鐵門柵欄縫隙中錄製。 ⑵畫面顯示時間00:48:47,被告對監視器鏡頭比「耶」手勢(如附件圖2-32)。 ⑶畫面顯示時間00:48:51至00:51:50,被告繼續持手機錄影。 ⑷畫面顯示時間00:48:54,被告按門鈴(如附件圖2-33)。 ⑸畫面顯示時間00:49:55至00:50:37,被告拿出另一隻手機開始操作撥號畫面(如附件圖2-34)。 ⑹畫面顯示時間00:51:14,被告再次按門鈴(如附件圖2-35)。 ⑺畫面顯示時間00:51:42,被:告移動到電梯門口(如附件圖2-36)。(影像於播放時間02:38停止) 2.聲音部分:(影片播放時間00:20,門鈴聲)(影片播放時間00:50)被告:不好意思趕快拿一套衣服不然我要報警了喔。(影片播放時間01:21,通話答鈴聲)110:這裡是110你好。被告:你好我要報案。110:請說。被告:這裡中和路316號3樓之1(110重複確認地址)對,現在是我跟小朋友會面交往的時間。小朋友被挾持了。110:電話那邊等我,優先看一下喔。(通話結束之嘟嘟聲)(影片播放時間02:41,門鈴被告:最後一次警告,警察來之前,小孩沒有出來會提告強制罪喔。現在是我會面交往的時間。不要挾持小朋友。只是要拿一套衣服而已。(後續至本段影片結束無對話) 10 00時49分警員來.mp4(3分58秒) 社區大門內08/22/202100:49:39至00:50:11 2名員警進入社區,並走至警衛室旁詢問說明。(如附件圖2-37) 11 00時52分.mp4(2分9秒) 告訴人住家外0000-00-0000:52:28至00:54:37 1.影像部分: ⑴影片開始時,即畫面顯示時間00:52:28至00:54:33,被告持續站在電梯門口,並有整理背包、提袋之舉動、亦有於走廊來回走動(如附件圖2-38、2-39)。 ⑵畫面顯示時間00:54:37,被告走至住家門口(如附件圖2-40)。(影像於播放時間01:25停止) 2.聲音部分:此段影片無對話。 12 00時54分.mp4(1分59秒) 告訴人住家外0000-00-0000:54:33至00:56:32 1.影像部分: ⑴影片開始時,即畫面顯示時間00:54:33,被告邊低頭使用手機邊走至告訴人住家門口。 ⑵畫面顯示時間00:54:50至00:56:32,被告低頭操作手機後將手機插入告訴人鐵門柵欄縫隙間(如附件圖2-41、2-42)。(影像於播放時間01:19停止) 2.聲音部分:此段影片無對話。 13 00時56分.mp4(1分56秒) 告訴人住家外0000-00-0000:56:28至00:58:25 1.影像部分: ⑴影片開始時,即畫面顯示時間00:56:28起至00:58:11,被告維持將手機插入鐵門柵欄縫隙間之動作。 ⑵畫面顯示時間00:58:11,被告移開手機並低頭檢視手機(如附件圖2-43)。 ⑶畫面顯示時間00:58:20,被告按門鈴(如附件圖2-44)。(影像於播放時間01:18停止) 2.聲音部分: (影片播放時間01:38)被告:劉○○趕快出來了喔!劉○○劉○○,有沒有聽到爸比的話?(門鈴聲)趕快拿衣服出來了喔。 14 00時58分.mp4(3分59秒) 告訴人住家外0000-00-0000:58:19至01:02:18 1.影像部分: ⑴畫面顯示時間00:58:21,被告按門鈴,另一手持續持手機錄影。 ⑵畫面顯示時間00:59:05,被告再次按門鈴(如附件圖2-45)。 ⑶畫面顯示時間00:59:26至01:00:20,被告持續低頭使用手機(如附件圖2-46)。 ⑷畫面顯示時間01:00:20,兩名員警走出電梯,被告即與員警對話(如附件圖2-47)。 ⑸畫面顯示時間01:01:02,員警按門鈴(如附件圖2-48)。 ⑹畫面顯示時間01:01:50,告訴人住家鐵門打開,並可見屋內有人(僅拍攝到手部)與員警及被告說話(如附件圖2-49),被告則維持拿手機錄影之姿勢。(影像於播放時間02:39停止) 2.聲音部分:(影片開始,播放時間00:00起,承上)被告:(電鈴聲)趕快拿衣服出來了喔,劉○○,趕快出來開門爸比要帶你走了喔,還是爸比要走了喔,爸比走了喔,你外公外婆要報警抓爸比了,你要害爸比被抓嗎?劉○○,趕快把衣服裝好我們走了喔。(影片播放時間02:04起)員警:什麼事?被告:就是有小朋友被挾持在裡面,沒有辦法把他帶出來。員警:你現在在錄影嗎?被告:對。員警:可以不要拍到我們嗎?我們有…。被告:我沒有特別拍你的臉,我全部都拍。員警:什麼挾持不挾持,三更半夜你在這邊。被告:小孩沒有衣服洗澡我帶他回來拿洗澡。拿衣服,然後就被人家鎖在裡面。員警:現在探視權是誰的?被告:我的。員警:你有保護令我們看一下被告:沒有保護令啊。員警:你們那時候判的探視權的那個。被告:請他們開門請他們給你看,我現在在錄影。(電鈴聲)員警:中和派出所。被告:他如果沒有帶出來我就要告強制罪,因現在是我的時員警:什麼你的時間?被告:我會面交往時間啊。員警:會面交往時間到這時候?現在幾點?被告:昨天就帶回去了,我回來拿衣服,沒衣服洗澡。員警:我們確認一下。我們確認一下。被告:那你如果說…也可以,那一起告好不好。員警:(敲門聲)哈囉?男聲(即戊○○,下稱謝男):誰?員警:派出所。麻煩開一下門好不好?派出所。謝男:你好,你好。他這個人怪人,不能進來我們社區。被告:小朋友在那裡,現在是我的會面交往時間。謝男:他帶來的,他帶來的。被告:我帶來的嘛,現在是我的會面交往時間嘛。員警:會面時間現在是?謝男:地點都是在門口沒有上女聲(即丁○○,下稱謝女):我們呢,已經離婚了,去年10月底,10月中旬的時候。(此段影片結束) 15 01時02分.mp4(3分59秒) 告訴人住家外0000-00-0000:02:13至01:06:12 1.影像部分: ⑴影片開始時仍持續同上,即告訴人住家鐵門打開,屋內並有人與員警說話之情形,被告則維持持手機錄影之姿勢。 ⑵畫面顯示時間01:05:29,女警進入告訴人住家內(如附件圖2-50),被告與男警則於門外等待。畫面顯示時間01:05:40,告訴人住家內側木門關閉(如附件圖2-51)。(影像於播放時間02:39停止) 2.聲音部分:(影片開始,播放時間00:00起)謝女:我們呢,已經離婚了,去年10月底,10月中旬的時候。然後現在法院裁定是第一週【被告:劉○○出來了!員警:等一下。被告:劉○○你要不要跟爸比回去。】第三週期六晚上,為什麼會回來?是因為他跟小孩發生衝突,他跟小孩說我帶去的衣服不夠,然後我又帶一套衣服,然後他堅持不幫小孩洗澡。堅持要小孩回來這邊,剛剛小孩進來說他今天只有中午有吃午餐,接下來都沒有吃東西,然後他要爸爸幫他洗澡他不洗澡,爸爸堅持要他一定要回來這邊要衣服,然後小孩哭著走進來說他都沒有吃東西,我現在給他吃東西了,然後小孩就已經說他不想回去。東西都背來了啊。因為他東西可以還我,我們就提早結束會面這件事情啊。因為時他自己帶回來的。被告:我是要拿衣服,回來拿衣服,我沒有說要把小朋友交員警:現在是他的時間。謝女:是啊。那為什麼他要把她帶回來?要帶去哪裡?小孩要吃東西啊。員警:不然要帶去哪裡?現在是他的時間你就是把小孩交給他。謝女:小孩不願意出去了怎麼辦?被告:你確定小朋友不願意出去嗎嗎?謝女:當然啊,他說他沒有吃東西啊。被告:你把小朋友帶過來這邊。謝女:那為什麼你要把小孩帶回來?員警:不是啦,因為現在是他的時間。謝女:我知道!我很清楚。員警:這是他的時間啊,不是說…。謝女:第一件事情,我要先聲明,第一件事情,他沒有經過我們同意就進來。律師說他現行犯其實可以把他帶走。被告:好啊,把我帶走啊。謝女:侵入住宅,反正他也不是第一次了。那為什麼你們都沒有處理他這件事情。員警:我們現在也是勸和的啦。你們…。被告:不然叫你律師來。謝女:第二個是我有準備衣服給他。他堅持不幫他洗澡。被告:你準備幾套,兩天兩夜要兩套,你只準備一套。是不謝女:對啊。被告:敢講阿,兩天過夜只準備一套嘛。謝女:對啊哪裡不合理?被告:是喔,一套重複穿兩天。謝女:你沒錢買啊。被告:我給你的扶養費多少錢,沒給你扶養費?謝女:然後呢?被告:我給你多少扶養費?收到多少扶養費嘛,你沒錢買?員警:不是啦,因為現在是他的時間。謝女:我曉得,小孩吃東西啊。你不用讓他吃東西嗎?被告:哈哈,東西帶出來吃啊。謝女:現在他不願意出來。被告:你剛才在對小朋友洗腦。你在對小朋友洗腦。謝女:沒關係你進來,我允許你女警進來。你自己問她。好不好。麻煩你脫一下鞋子,我女兒:不要啦媽媽。(關門聲)被告:我的時間嘛,對不對,我帶不走我就是告強制罪。可以符合嘛!員警:這麼晚的時間會面?被告:會面期間現在就是我的時間,我只是回來拿衣服而已。兩天過夜一套衣服講的很合理,我的時間。(影片結束) 16 01時06分.mp4(1分59秒) 告訴人住家外0000-00-0000:06:07至01:08:06 1.影像部分:承上述,告訴人住家鐵門開啟,內側木門關閉,被告與男警持續於走廊等待。(影像於播放時間01:19停止) 2.聲音部分:被告持續向員警陳述抱怨(內容略)。 17 01時06分離開報案.mp4(9秒) 社區大門內08/22/202101:06:21至01:06:31 被告自畫面右方出現,並走向社區大門(如附件圖2-52)。 18 01時08分.mp4(1分59秒) 告訴人住家外0000-00-0000:08:00至01:09:59 1.影像部分:承上述,告訴人住家鐵門開啟,內側木門關閉,被告與男警持續於走廊等待。(影像於播放時間01:19停止) 2.聲音部分:被告持續向員警陳述抱怨(內容略)。 19 01時09分.mp4(1分58秒) 告訴人住家外0000-00-0000:09:52至01:11:51 1.影像部分:承上述,告訴人住家鐵門開啟,內側木門關閉,被告與男警持續於走廊等待。(影像於播放時間01:18停止) 2.聲音部分,被告持續向員警陳述抱怨(內容略),並節錄被告提及進入社區情形之陳述:(影片播放時間00:30至01:06)被告:剛才確認過,警衛叫我自己上來的啦。都有錄音錄影嘛。員警:警衛有先叫他們那個嗎?被告:沒有啊,警衛就叫我們換證就上來了啊。為什麼要通知他們?通知他們幹嘛,上次也是小朋友自己上來啊。上次警衛就說不能,不能就不要啊。小朋友自己上來,管理員也知道啊。不然我就換啊,也沒有查到他,他上來綁著,我還是告強制罪啊,一定成啊,我的時間啊。檢察官都搞的清楚…。(後續被告持續向員警陳述抱怨,內容略) 20 01時11分.mp4(3分59秒) 告訴人住家外0000-00-0000:11:46至01:15:44 1.影像部分: ⑴影片開始,即畫面顯示時間01:11:46至01:13:32,承上述,告訴人住家鐵門開啟,內側木門關閉,被告與男警持續於走廊等待。 ⑵畫面顯示時間01:13:32,被告按電梯,畫面顯示時間01:13:46,被告搭乘電梯離開(如附件圖2-53)。男警則繼續在門外等待。 ⑶畫面顯示時間01:14:34,男警推開告訴人住家內側木門(如附件圖2-54)。(影像於播放時間02:40停止) 2.聲音部分 ⑴承上述,被告持續向員警陳述抱怨(內容略)。 ⑵(影片播放時間01:40)被告:想很久,先告再說,告了等一下再來處理,我要去提告了,等一下再回來。 ⑶(影片播放時間02:49)男警:(敲門聲)他人走了啦,他去那個派出所,說要告你強制,告也是他的權利。 ⑷後續告訴人等向員警陳述說明,內容略。 21 01時13分警員離開.mp4(51秒) 社區大門內08/22/202101:13:52至01:14:43 兩名員警自畫面右方出現,並向警衛進行詢問(如附件圖2-55)。 22 01時15分.mp4(1分59秒) 告訴人住家外0000-00-0000:15:40至01:17:38 1.影像部分:男警持續站在告訴人住家門口(影像於播放時間01:19停止)。 2.聲音部分:告訴人等持續向員警陳述說明,內容略。 23 01時17分20分下樓.mp4(2分59秒) 告訴人住家外0000-00-0000:17:33至01:20:31 1.影像部分 ⑴影片開始,即畫面顯示時間01:17:32至01:18:55,男警持續站在告訴人住家門口 ⑵畫面顯示時間01:18:56,女警走出告訴人住家(如附件圖2-56)。 ⑶畫面顯示時間01:19:49,告訴人住家鐵門關閉。 ⑷畫面顯示時間01:20:00,員警進入電梯 ⑸畫面顯示時間01:20:16,員警走出電梯改由樓梯下樓(如附件圖2-57)。(影像於播放時間01:59停止) 2.聲音部分: ⑴(影片播放時間00:00至02:13)告訴人等持續向員警陳述說明,內容略。 ⑵(影片播放時間02:13)關門聲。 24 1點02分女警進屋一.mp4(2分54秒) 手機錄影畫面 1.影片開始時,為自告訴人家中往外拍攝之手機錄影畫面,可見被告與2名員警站在門外,畫面左方另有一名女子(即丁○○)背對鏡頭與其等交談。對話內容同上檔案名稱「01時02分.mp4」後段(自被告稱「收到多少扶養費嘛?你沒錢買?」開始)。 2.影片播放時間41秒,女警進入告訴人住家,丁○○即關上木門,並同時可聽見女童聲音說「不要啦,媽媽」。 3.影片播放時間01:15,乙○○向女警表示女童回家後說沒吃飯,便趕快準備食物給女童吃等情。 4.女警進屋後向試圖向女童問話,影片播放時間01:29,丁○○進房間查看後出來表示「她(指女童)躲到她非常害怕她在抖了,你可以再進來,這是我爸爸的房間。」等語,女警即表示「沒關係」,並開始與丁○○釐清會面交往等相關事項。 25 1點02分女警進屋二.mp4(47秒) 手機錄影 女警撥打電話詢問相關事項。 26 1點02分女警進屋三報案.mp4(3分47秒) 手機錄影 男警稱被告已離開提告,告訴人等則持續向員警陳述詢問相關事項。 27 1點02分女警進屋小孩累餓.mp4(1分35秒) 手機錄影 女警撥打電話詢問相關事項。 ㈠檔案名稱:00000000日14點00.avi(影片長度1時40分21秒,使 用「GOMPLAYER」才能正常播放)
1.就社區大門內監視器部分,僅勘驗此檔案,其餘節錄翻拍之 影片爰不另行勘驗,先予敘明。
2.為社區大門內之監視器畫面,畫面左方有設立警衛室。為連 續之錄影(無聲)。影片自畫面顯示時間08/22/2021(下同 )14:01:33起至15:41:46止。 3.畫面顯示時間14:08:05,被告進入社區(如附件圖3-1 ) ,並走至警衛室窗口,可見被告背著橘色提袋,右手持手機 ,左手持一罐飲料及吸管,被告走至警衛室窗口後即將飲料 放置於窗口內(如附件圖3-2 )。
4.畫面顯示時間14:08:21,警衛於警衛室外,靠近被告並與 之對話(如附件圖3-3 )。
5.畫面顯示時間14:08:30,警衛進入警衛室。被告側身站在 警衛室窗口旁(如附件圖3-4)。
6.畫面顯示時間14:08:43至14:10:11,被告轉身正對警衛 室窗口內,並持手機對警衛室內部錄影,持續向警衛說話及 比劃,警衛亦有撥打電話之動作(如附件圖3-5)。



7.畫面顯示時間14:10:11至14:10:28,被告轉身離開警衛 室窗口,與身穿白色襯衫之男子對話(如附件圖3-6)。 8.畫面顯示時間14:10:28至14:12:09,被告再次轉身站在 警衛室窗口前,並有與警衛對話(如附件圖3-7)。 9.畫面顯示時間14:12:15至14:15:55,被告再次與上開白 色襯衫男子對話(如附件圖3-8)。
10. 畫面顯示時間14:15:47,員警進入社區,並與被告對話 (如附件圖3-9 、3-10)。畫面顯示時間14:16:33,上 開白色襯衫之男子亦上前向員警說明(如附件圖3-11)。 11. 畫面顯示時間14:16:39,藍紅色上衣之男子出現並靠近 關切(如附件圖3-12),14:16:54,黑衣女子出現並靠 近關切,並與被告對話(如附件圖3-13)。 12. 畫面顯示時間14:17:47,黑衣女子伸手示意被告往畫面 下方移動(如附件圖3-14),黑衣女子及被告即走向畫面 下方,員警亦走向畫面下方,並於畫面左下角駐足停留, 並持續對話(如附件圖3-15)。
13. 畫面顯示時間14:17:59,黑衣女子與被告均往畫面左下 方移動並離開監視器拍攝範圍。
14. 畫面顯示時間14:36:50,被告及員警自畫面右方出現( 如附件圖3-16)。被告走至警衛室旁即停下腳步,員警則 伸手指向門口示意(如附件圖3-17),被告與員警持續有 對話,被告並有與社區住戶互指之爭執情形(如附件圖3-1 8 )。畫面顯示時間14:37:15,另一名員警則將民眾勸 離(如附件圖3-19)。隨後員警則持續與被告對話,員警 並探頭有向警衛室內詢問對話之動作(如附件圖3-20)。 15. 畫面顯示時間14:44:56,被告與員警一起向社區大門走 去(如附件圖3-21),並於畫面顯示時間14:45:07,被 告走出大門離開社區(如附件圖3-22)。員警則於畫面顯 示時間14:50:50離開社區(如附件圖3-23)。至本段影 片結束被告仍持續於社區大門外逗留(如附件圖3-24)㈡檔案名稱:14點18分中庭.mp4(社區中庭監視器) 1.為社區中庭監視器翻拍畫面,翻拍未拍攝到監視器時間,應 為接續上述㈠、12.部分之影像。
2.影片開始,被告、黑衣女子及兩名員警即站在社區中庭,被 告與黑衣女子均往畫面右邊移動,被告與黑衣女子並有持續 對話之情形(如附件圖3-25)。
3.影片播放時間13秒起,被告與黑衣女子走至監視器畫面上方 後停止移動駐足,並持續對話。(如附件圖3-26) 4.影片播放時間29秒,翻拍鏡頭移動到監視器時間處,顯示為 「02/22/2021 14: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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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