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091號
PCDM,113,易,1091,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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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緝字第207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
度簡字第309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俊雄可預見行動電話門
號在現代社會中具有識別通話對象之個別化特徵,乃個人對
外聯繫之重要溝通工具,提供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與他
人使用,因門號申請人與實際使用人不同,使用者可藉此躲
避檢警追查,該門號即有可能遭利用作為從事不法犯罪,因
而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檢警查緝,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
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11日以其名
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後,即在某處公園內,將
其所申辦之上開門號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
之詐欺集團成員,供詐欺集團成員作為申請如附表甲所示遊
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號
認證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恐嚇之犯意聯絡,於
附表甲所示時間,以如附表甲所示之詐欺方式,致告訴人古
瑞隆陷於錯誤,而購買附表甲所示點數序號,並將點數卡之
序號、密碼拍照傳送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再儲值
至如附表甲所示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帳號內
,其後詐欺集團接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岩」傳送內容
為「我大哥與堂主查到你住家地址 鬧你家人 大哥會直接帶
兄弟殺到你家裏去 拉你出來叫好玩就可以」、「你看下是
送點煤氣罐 瓦斯瓶 輪椅還是什麼禮物給你家 你不要以為
我在開玩笑 我大哥會把你電話扔到一統偵訊社 立馬就能查
到你住家地址 到時候看看你家人多血多還是我大哥這邊兄
弟多」等恐嚇訊息及傳送多張血腥照片予告訴人,使告訴人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同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305條幫助恐嚇之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案件依第8條之
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分別有明文
規定。又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
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或經裁
定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自應依本款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避免一罪兩判。再者,所謂同一案件,係指
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
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
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
犯)方屬當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再按刑事訴訟之管轄,以起訴時即案件繫屬法院之日為認定
基準,訴訟繫屬後之變動,對管轄之認定尚無影響,若檢察
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法院提起公訴,該法院對該案件,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而此管轄錯誤判決,乃屬形式判決,僅終結該
無管轄權法院之形式上之訴訟關係,實體上之訴訟關係仍未
消滅。在該案件移送於管轄法院時,續存於管轄法院,並視
為檢察官已向管轄法院起訴,且依同法第12條規定,訴訟程
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其效力,故該案件仍應以無管轄權
法院收受卷證時,為訴訟繫屬時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
字第23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被告陳俊雄明知申辦電信門號並無特別資格之限制,並能預
見將本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詐欺取
財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於不詳時地,將其所申辦之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提供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以該等門號驗證取得附表
一所示之遊戲會員帳號,復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
所示之手法詐騙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
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儲值至附表一所示遊戲會員帳號
內。嗣附表二所示之人驚覺受騙,始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
情。被告因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9月26日以112年度偵字第426
17、45310、45311、45312、45313、45314、45315號提起公
訴(下稱前案),且於112年11月8日繫屬於本院,嗣因無管
轄權,經本院於113年5月2日以112年度審易字第3402號諭知
管轄錯誤判決,同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此有上開起訴書、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402號刑事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
 ㈡經查:被告於本案與前案所提供者雖為不同之行動電話門號
,然被告於本案偵查時自陳:當時因為我居無定所,有朋友
常常會送東西給我吃,所以他就向我要預付卡他說他要找工
作用的,我就辦給他,朋友叫阿明,本名我不知道。我當時
辦了很多支給他等語(見113年度偵緝字第2077號偵查卷第8
頁、第9頁),顯見被告係基於相同事由,在密接時間內接
續交付前案門號及本案門號予同一真實姓名不詳之人,是被
告係以接續交付前案門號及本案門號之一行為,同時幫助該
真實姓名不詳之人詐欺本案告訴人古瑞隆及前案如附表二所
示之告訴(被害)人等,即屬一行為侵害數人財產法益而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是應認本案與前案核
屬同一案件,而檢察官就被告同一幫助詐欺取財等犯行向本
院提起公訴,並於前案繫屬(112年11月8日)後之113年6月
24日繫屬於本院(見本院卷第5頁蓋有本院收狀戳印之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24日新北檢貞格113偵緝2077字第1
139079825號函),顯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揆
諸前揭說明,應由繫屬在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判,繫屬
在後之法院即本院應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毓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 槿 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附表甲:
編號 告訴人 詐欺之時間及方式 點數序號 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號 認證之行動電話門號 1 古瑞隆 於112年3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岩」與告訴人聯繫,並向告訴人佯稱:希望能夠協助翹班,要付1,000元才能夠出來等語,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購買GASH點數1,005元(含手續費5元)。 0000000000 (交易金額1,000元) rweicai626 0000000000    
附表一: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門號申登日期 門號驗證所取得會員帳號 案號 1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cdxfcvbgdc 112年度偵字第42617號 2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cdxfcvbgdc 112年度偵字第45310號 3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bfcgnhfcg 112年度偵字第45311號 遊戲橘子帳號:bfcgnbhdcg 4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efgnbhfgf 遊戲橘子帳號:cdfcvgbhdf 5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bfcgnhfcg 112年度偵字第45312號 6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bfcgnbhdcg 112年度偵字第45313號 7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 nfcbghfcdd 112年度偵字第45314號 8 0000000000 112年1月12日 遊戲橘子帳號:cdxfcbhdfd 9 0000000000 112年1月12日 遊戲橘子帳號:cdxfbghdf 遊戲橘子帳號:jfcghnfdfxs 10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ydfrgbddsd 112年度偵字第45315號 遊戲橘子帳號:bfcgnbhdcg 11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rrftghndd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儲值或交付時間 被害金額流向 被害金額 (新臺幣) 案號 1 蘇沛云 (提告) 112年2月8日 16時14分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6日 17時20分許 全家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1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2617號 112年2月16日 17時21分許 1,000元 2 蔡嶔 (提告) 112年2月16日 16時30分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6日 17時34分許 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2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5310 3 陳煌翔 (提告) 112年2月14日15時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5日 22時15分許 全家及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3、4遊戲橘子帳號 5,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5311號 112年2月15日 22時15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1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1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7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7分許 5,000元 4 楊建彬 (未提告) 112年2月15日某時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5日 22時4分許 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5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5312號 5 黃迦恩(提告) 112年2月16日某時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6日 12時12分許 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6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5313號 6 陳婷芳 (提告) 112年2月16日19時30分許 假買賣 112年2月16日 21時21分許 全家及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7、8、9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5314號 112年2月16日 21時2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1時2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1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1分許 1,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1分許 1,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3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3分許 5,000元 7 温宜芳 (提告) 112年2月15日 20時11分許 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2月15日 21時47分許 全家及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10、11遊戲橘子帳號 5,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5315號 112年2月15日 21時48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1時5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1時53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1時54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3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4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4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5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5分許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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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