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65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賴正穎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 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2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