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82066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易字第997號)
,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嘉南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李嘉南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16日20 、21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錦和路某處保齡球館內,向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以不詳價格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32包(純質淨重共37.959公克),為供己施用而持有之 。嗣於同年8月18日1時45分許,攜帶前開毒品駕駛車號為00 0-0000之自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區○○街00號對面因交通違 規遭警盤查,經李嘉南同意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上揭毒品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暨 該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起訴,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 理。
二、被告上揭犯行,有下列證據足佐: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 ㈡被告簽具之自願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 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7日毒品證物 鑑定分析報告3份。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至起訴書犯罪事實載被告持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論罪部分載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部分, 因屬贅載或誤載,此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減縮此等部分犯罪事
實暨更正刪除涉犯罪名,並補充如上(見本院113年4月24日 準備程序筆錄),併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 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為供己施用之目的 ,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兼衡其前因屢犯施 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復經本院以104年 度聲字第3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9年1月13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11年1月20日假釋期 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於111、112年間再犯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偵查起訴、法院審理或判決處刑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素行非端,暨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再參酌 其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非微及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其持 有之毒品有販賣、轉讓他人而助長毒品流通或滋生其他犯罪 之情形,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 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共32只,內含上述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 ,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與上開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於因鑑驗用罄之 第二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另同時 扣案之其餘扣押物,核與被告本件犯行無關,均不予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數量 鑑驗結果及出處 備註 1 白色或棕色透明結晶共32包(含包裝袋32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5450卷第173至177頁)之鑑定結果: ⑴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789-1 ‧白色透明結晶30包 ‧總淨重45.218公克,30包取1,檢驗使用0.028公克,餘重6.872公克;檢驗純度70.2%,純質淨重4.843公克。依鑑定結果推估總收件數30包之純質淨重為31.73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789-2 ‧白色透明結晶1包 ‧淨重10.499公克,檢驗使用0.041公克,餘重10.458公克;檢驗純度58.9%,純質淨重6.18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789-4 ‧棕色透明結晶1包 ‧淨重0.074公克,檢驗使用0.029公克,餘重0.045公克;檢驗純度52%,純質淨重0.03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以上第二級毒品總純質淨重為37.959公克 扣案物品編號1至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