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703號
PCDM,113,審易,703,2024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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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張銘輝
即 被 告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
○○○○)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70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張銘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收受本院刑事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提 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亦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判決書之送 達證書、被告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 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 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前開規定,以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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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