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景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274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仿冒「Porsche」商標輪轂蓋147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景智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743號為緩起訴處
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期滿。扣
案之仿冒「Porsche」商標輪轂蓋147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景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743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
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
第302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3年7
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
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
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執行卷證無訛。又上開扣案之仿冒「
Porsche」商標輪轂蓋147個(含警方蒐證購得2個),經鑑
定後為仿冒德商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等情,
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2年4月12日鑑定證明書、商標單
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偵二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參(
見偵卷第25、28至29、51至52頁),是本件扣案之仿冒「Po
rsche」商標輪轂蓋147個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商標
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
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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