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55號
PCDM,113,單聲沒,155,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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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瑞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瑞琪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茲因扣案之ADIDAS鞋子1雙、GUCCI鞋子3雙、CASIO G-S HOCK手錶5支(含CASIO吊牌、保證卡、說明書、紙盒、盒子 、袋子等配件)、Nike拖鞋3雙經鑑定均屬仿冒商標之物品,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 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而本條之修法理由謂「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 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 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 ,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 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 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 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 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是商標法第98條仍屬絕對義務 沒收性質,侵害商標權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 年度調偵字第1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屬仿冒ADIDAS、GUCCI、CASIO G -SHOCK、NIKE商標之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標 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鑑定書、智慧財產權商標註冊 簿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採證照 片、扣案證物相片對照表在卷可查(偵卷第11-13、27-29、3



2-34、38-42、44-48、82-8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屬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單 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1 鞋子1雙 ADIDAS圖樣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衣服、鞋子、靴子等商品 2 鞋子3雙 GUCCI圖樣 義大利商固歡喜固喜公司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鞋子、運動鞋、靴、涼鞋、拖鞋等商品 3 手錶5支 (含CASIO吊牌、保證卡、說明書、紙盒、盒子、袋子等配件CASIO、G-SHOCK 日商卡西毆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鐘錶及其組件、手錶、懷錶、項鍊錶、掛鐘、鬧鐘等商品 4 拖鞋3雙 NIKE圖樣 荷蘭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第000000000號 靴鞋、拖鞋、涼鞋及運動鞋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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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