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昭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昭銘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033號為
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確定。茲因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鑑定均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033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2年11
月13日確定等情,有前開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並
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屬實。而被告於前揭案件為警搜索
查獲時扣案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仿
冒商品,且為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
偵查中均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4至6頁、46至47頁),並有
本院112年聲搜字442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卷第28至34頁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9月5
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905017S號函暨所附被告申設之蝦皮帳
號用戶、交易明細及IP相關資料(見偵字卷第39至43頁反面
)、蝦皮拍賣網頁商品刊登資料、購買清單、評論區留言擷
圖(見偵字卷第14至16頁)、被害人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
司委任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
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委任狀、委託授權書(見偵字
卷第17至27、35至38頁)在卷足憑,堪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
及2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依
前揭條文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
收。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因卷內並無鑑定報告、照片
或其他證據證明其上有何仿冒何等商標圖樣,自無從依商標
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則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
示之物聲請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公仔 25箱 00000000 (000年8月15日)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公仔(小型塑膠製擺飾品) 15件 3 仿冒蠟筆小新系列角色(小型塑膠製擺飾品) 12件 (卷內查無) (卷內查無)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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