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孟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調偵字第3768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口紅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孟秦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3768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仿冒之香奈兒雙C標誌口紅1支,經鑑定結果認係
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
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
明定。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
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蔡孟秦違反商標法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前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3768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而扣案口紅
1支,係仿冒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註冊「CHANEL」等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
000)之商品,此有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
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
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見偵
卷第36至38、40至41頁)等資料在卷可憑,核屬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得單
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