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扣案之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2年度緩字第2150號被告許文三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期滿。扣案之新臺幣 (下同)1,000元為犯罪所得,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附 表為侵害商標權之物(112年白保字第756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 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 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 、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第40條第2、3項 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 ,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77 月1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14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為1年,已於113年7月10日期滿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 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存卷可參,且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13「扣案之商品」欄所示之物,均確 係未經商標權人即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 ,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編號4 至13「相關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按,足認扣案如附表編 號4至13「扣案之商品」欄所示之物確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表編號 4至13「扣案之商品」欄所示之物,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扣案之商品」欄所示之物,屬於侵 害告訴人美商美洲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任天堂株式會 社著作財產權之物,並非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然依刑法40條 第3項規定可知: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 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 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被告此部 分違反著作權法犯行,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 字第214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如前述,而扣案如附表 編號1至3「扣案之商品」欄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因犯 罪所生之物,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是本件因有法律上原 因致未能追訴其犯罪,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 條第3項之規定,就此部分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 ㈣又被告為警查獲時,雖曾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供警查 扣,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憑(見112年度偵字第214 36號卷【下稱偵卷】24至28頁)。惟被告與日商任天堂株式 會社業已達成和解,共賠償新臺幣18萬3,000元並已履行完 畢等情,亦有和解契約書、和解金轉帳明細、113年2月21日 刑事陳報狀各1紙、存摺內頁影本7紙承在卷可參(見偵卷第 140至141頁;112年度緩字第2150號卷),已逾其前開扣案 犯罪所得金額甚多,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 目的,倘再諭知沒收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 度之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 定,就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商 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之商品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專用期限 指定商品 相關證據 1 星之卡比公仔616件 經鑑定為侵害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著作權之物 徐宏昇律師111年12月20日鑑定意見書 2 寶可夢公仔(中隻) 174件 經鑑定為侵害美商美洲任天堂股份限公司之著作權之物 3 寶可夢公仔(小隻) 1200件 經鑑定為侵害美商美洲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權之物 4 寶可夢鉛筆盒16件 00000000 118年5月15日 鉛筆盒、書籍 ⒈徐宏昇律師111年12月20日鑑定意見書 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1份(商標註冊/審定號: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118年3月31日 5 寶可夢衣服13件 (含採證物1件) 00000000 118年1月15日 衣服 00000000 118年1月15日 6 寶可夢圖鑑40本 00000000 118年3月31日 鉛筆盒、書籍 00000000 118年5月15日 00000000 118年9月15日 書籍 00000000 119年1月31日 書籍 7 寶可夢鑰匙圈5件 00000000 118年7月15日 金屬製鑰匙圈、附有玩具之鑰匙圈、附有裝飾品之鑰匙圈 00000000 118年4月30日 貴金屬製鑰匙圈 8 瑪莉歐公仔(大)112件 00000000 00000000 113年3月31日 116年8月15日 玩具 模型玩具 9 瑪莉歐公仔(小)1242件 10 瑪莉歐公仔(中)180件 11 瑪莉歐鉛筆盒6件 00000000 120年11月15日 筆盒 12 瑪莉歐衣服33件 衣服 13 瑪莉歐鑰匙圈9件 鑰匙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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