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詩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詩涵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6月4日期滿。扣案 之三麗歐毛巾157件、三麗歐吊飾62件、哆啦A夢吊飾58件( 含採購證物1件)、角落生物毛巾62件、角落生物吊飾65件 、寶可夢毛巾39件、寶可夢吊飾5件、佩佩豬吊飾11件均為 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 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而本條之修法理由謂「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 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 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 ,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 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 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 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 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是商標法第98條仍屬絕對義務 沒收性質,侵害商標權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 112年4月2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79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3年6月7日期滿,有上開緩起訴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森克斯股 份有限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 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所屬商標之物,有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意見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 、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資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 比對報告、查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在卷可查(見偵卷第13-17 、18、23-31、37-40 、44-62、64-67、74、93-96頁),是 該等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 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商標圖樣或文字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仿冒三麗鷗商標毛巾157件 HELLO KITTY、MY MELODY、Little Twin Stars之顏圖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三麗鷗商標吊飾62件 HELLO KITTY臉圖、MY MELODY & Device、Little Twin Stars及圖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3 仿冒哆啦A夢商標掛練58件(含採購證物1件) DORAAEMON小叮噹及圖 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4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毛巾5件 Sumikkogurashi & Device 00000000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5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吊飾65件 Sumikkogurashi & Device 00000000 6 仿冒寶可夢毛巾39件 POKEMON、PIKACHU & design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7 仿冒寶可夢吊帶5件 PIKACHU及圖、PoKeMoN/Go 00000000、 00000000 8 仿冒佩佩豬吊飾11件 Device 00000000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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