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797號
PCDM,113,單禁沒,797,202408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錫湖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531號、第53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056號、第2390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錫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29、530、531、532、533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2056、23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
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
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
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
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
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
2年度毒偵緝字第529、530、531、532、533號、112年度毒
偵字第2056、239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
總醫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如
附表編號1至4檢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佐,核
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連同無法析離之玻璃球、
殘渣袋、吸食器、吸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供取樣
化驗之第二級毒品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
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出處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2014公克、驗餘淨重0.1987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31號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2291公克、驗餘淨重0.2263公克)、玻璃球1支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玻璃球1支另檢出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32號 3 殘渣袋1個、玻璃球吸食器1個及吸管1支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吸管1支另檢出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 112年度毒偵字第2056號 4 殘渣袋6個、玻璃球吸食器4組及吸管2根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吸食器4組另檢出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1份 112年度毒偵字第2390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