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795號
PCDM,113,單禁沒,795,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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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坤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33 號被告李坤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中,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鑑定書 存卷可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 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如附表所示 之毒品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26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屬查獲之第 一級毒品,並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第一級毒 品,難以完全析離,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品項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774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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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