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鴻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100號、第101號、第10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
度聲沒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100號、第101號、第102號被告陳鴻傑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該等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該等案件所查扣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屬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此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且因此等毒品(屬於違
禁物)均已附著於各該包裝,而均難以單獨析離,爰依法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
㈠被告陳鴻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0
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
13年2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時
間施用毒品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為觀察、勒
戒效力所及,上開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
第99號、第100號、第101號、第10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2
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新北檢檢察
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
場扣得被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確
含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毒品命成分,有如附表「鑑定報
告」欄所示鑑定書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聲請與首
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取樣鑑驗後,已
無剩餘,本院無從宣告沒收銷燬,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日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案號/鑑定報告卷頁 1 112年6月28日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2879公克、驗餘淨重0.0000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新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026號卷第44頁 2 111年8月6日 ①白色或透明晶體5包(淨重14.6578公克、驗餘淨重14.6103公克) ②紅色蘋果(Apple)標誌圖案白色包裝袋內含黃綠色粉末1包(淨重1.0924公克、驗餘淨重0.8312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第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 新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851號卷第60至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