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天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3697、42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1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天寶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 偵字第3697、424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 所示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795號裁定命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6月4日釋放,並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697、42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該案中,為 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 毒偵3697卷第11至1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4245卷第8至10頁)、臺北榮 民總醫院112年7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 定書(見毒偵3697卷第44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0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毒 偵4245卷第37頁),前開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及盛 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 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沒收銷燬之。而送鑑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 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驗文件 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含塑膠袋)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毛重2.4121公克 淨重1.9899公克 取樣0.0050公克 驗餘淨重1.9849公克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697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塑膠袋)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毛重:0.5969公克 淨重:0.3578公克 取樣:0.0050公克 驗餘淨重:0.3528公克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二甲基碸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42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