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722號
PCDM,113,單禁沒,722,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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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鈞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980、
2773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7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鈞元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觀 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80、2619、2773、3321號、112年度 撤緩毒偵字第385、386、387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本件 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 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 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 3年5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被告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80、2619、2773、3321號、112年 度撤緩毒偵字第385、386、3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46號裁定各1份在卷 可考。扣案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含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詳如附 表所示),堪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另包裝 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外包裝袋,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 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秤重,必 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 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



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定用罄之毒品,因已不 存在,自無庸再諭知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聲請人就如附 表所示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出處 1 吸食器1組 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980號卷第56頁 2 白色透明結晶1袋(淨重0.0820公克,驗餘淨重0.0818公克) 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941號卷第37頁 3 吸食器具1組 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444號卷第1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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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