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尚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49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尚叡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907 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4包、大麻油1罐, 係屬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1份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4 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 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9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 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 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鑑定結果如附表編號 1至3所示,有如附表所載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 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無疑,至包裝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及容器,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 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 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 之物單獨聲請本院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出處 1 大麻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成分(淨重1.1378公克,取樣0.5844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553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907號卷第167頁 2 大麻3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28.49公克,取樣0.0569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28.4331公克) 3 乳白色塑膠瓶內含少許黃褐色油膏1瓶 毛重7.6440公克,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907號卷第1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