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560號
PCDM,113,單禁沒,560,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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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562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志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6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聲請書所載品項
」欄所示之物,有附表「備註」欄所示資料附卷可稽,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聲請書漏載第1款)
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謝志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民國113年1月19日
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緝字第15、16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前案)確定,
又本件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係在前案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已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
而經同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為不起訴處分
,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證無訛。
(二)本件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品項,均經檢出海洛因成
分,而附表編號4、5所示之品項,均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2、4、5備註欄所示資料在卷可佐
,堪認附表編號1、2、4、5品項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
物,至包裝上開第一、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及如附表編號
6、7所示之品項,因其上分別殘留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
第一、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
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至被告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
之白色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1.38公克,聲請書將其列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中之1包),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
成分,有附表編號3備註欄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而非違禁
物,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品項 (含數量/重量) 備註 聲請書所載品項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驗餘淨重1.11公克)暨其外包裝袋2個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1829號卷第25至33頁)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7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3180號鑑定書(毒偵字第1829號卷第157頁),鑑定結果: ⑴米白色粉末檢品2包(合計驗餘淨重1.11公克),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⑵碎塊狀檢品1包(驗餘淨重3.11公克),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⑶白色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1.38公克),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5.60公克、純質淨重4.14公克)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3.11公克)暨其外包裝袋1個 3 白色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1.38公克)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餘淨重1.8478公克)暨其外包裝袋3個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1829號卷第25至33頁)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6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字第1829號卷第131、132頁),鑑定結果: ⑴白色透明結晶3袋(合計驗餘淨重1.847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驗餘淨重1.830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3.6786公克)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8308公克)暨其外包裝袋1個 6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1個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1829號卷第25至33頁)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7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3180號鑑定書(毒偵字第1829號卷第157頁),鑑定結果:  殘渣袋1只,經檢驗發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1個 7 吸食器1批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1829號卷第25至33頁)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6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字第1829號卷第131、132頁),鑑定結果:  吸食器具1批,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吸食器1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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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