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重訴字,113年度,1號
PCDM,113,原重訴,1,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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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宸瑀




選任辯護人 林宗諺律師
游文愷律師
謝政翰律師
被 告 黃允佑




選任辯護人 巫馥均律師
周廷威律師
被 告 黃品程



選任辯護人 張以彤律師
黃思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13
年度偵字第19312號、第24490號、第26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宸瑀黃允佑黃品程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馮宸瑀黃允佑黃品程均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 行拘禁、同法第319條之2第1項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照 相錄影性影像、同法第330條、第328條第1項、第2項之加重 強盜取財得利、同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同法第332 條第2項第3款之強盜擄人勒贖等罪嫌,另被告馮宸瑀、黃允 佑涉犯同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嫌,有其等供述、被害人 指證等證述及照片、診斷證明書、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 目錄表、鑑定書、交易明細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各項證據



方法可憑,均犯罪嫌疑重大,所涉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嫌,係受重罪之追訴,衡情勾串之動機極為強烈, 斟酌其等所述互有歧異,被害人等陳明害怕被告等人來找家 人麻煩或遭報復等語,依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有事實足認 為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是依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裁 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訊問被告3人後,仍認其等涉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嫌,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之虞,是延長羈押之原因 依然存在,若命其等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 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並妥為權衡國 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其等人身 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等維持羈押處分 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無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5號解釋之意旨。故為維本案後續刑事程序之進行起見, 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 款之規定,應從113年8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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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