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3年度,857號
PCDM,113,交簡,857,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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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映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映菖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五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三至四列「即於翌 (26)日0時40分許」後補充「,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犯意」,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二列「當事人酒精測定 紀錄表」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酒精測定紀錄 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映菖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 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 體廣為傳達各界周知多年,立法者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 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被告 為具有通常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之成年人,對於酒後不能駕 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其竟無視於此, 率而騎乘機車上路,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 全,且被告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已逾法定之酒 精濃度測定標準,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 行、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 狀況欄所載)、並無前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 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



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知所戒慎,併依同 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倘被告於本件判決確 定後未於本院諭知之期間內履行向公庫支付5萬元之義務, 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 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附此敘 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陳錦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737號
  被   告 陳映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映菖於民國113年5月25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 00巷00號5樓之住處內飲用啤酒逾量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 駛交通動力工具,竟未待酒精消退,即於翌(26)日0時40 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經新北市 三重區正義北路與雙園街口時,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時44 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定值為每公升0.35毫克,始 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映菖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復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 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財團法人台灣商 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在卷可稽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檢察官 陳錦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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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