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437號
PCDM,112,附民,2437,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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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37號
原 告 張芸寧 (住詳卷)
訴訟代理人 彭康錦
被 告 張富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誤載為112年度金訴字第112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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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