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884號
PCDM,112,附民,1884,2024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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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884號
原 告 黃嘉盈
李華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告 林錦河
和昌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靜玫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林錦河等被訴公然侮辱部分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易字第67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黃嘉盈李華瑋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 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首揭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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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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