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謝昇翰即黎明行
代 理 人 陳俞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洪莉蓁 台中商業銀行二林分行 112年10月31日 42,300元 E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