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30號
CHDV,113,補,530,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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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 告 劉立偉



被 告 劉立健
劉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惟地籍圖上並無該筆地號,是否誤載?是否為同
段「272-2」地號土地?
二、假若經原告確認係將「272-2」地號誤載為「271-2」地號,
則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37萬21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萬4262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三、提出附表所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
四、提出被繼承人「劉溪庭(死亡日期:民國113年6月8日)」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溪州鄉 瓦厝段 271 2777 1700 全部 2 彰化縣 溪州鄉 瓦厝段 271-1 216 2200 全部 3 彰化縣 溪州鄉 瓦厝段 272-2 80 2200 全部 537萬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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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