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08號
CHDV,113,補,508,202408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楊富閔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佑均律師
被 告 楊昆盛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
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
先繳納之裁判費)?並提出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含
1395、1395-2、1396、1396-2地號;非Google街景圖,上如
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房屋則並應
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
(即113年度)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
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