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23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1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中關於「張瑋欣」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煒欣」;事實及理由中關於「三葉鋼琴」之記載,應更正為「山葉鋼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張瑋欣」、「 三葉鋼琴」係錯誤等語,經核確係誤載,聲請人之聲請非無 理由,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