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被 告 ○○○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律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113年7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所生未成年○○○○○(○,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被告得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時間與未成年○○○○○會面交往。被告應自本判決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確定由原告任之翌日起,至未成年○○○○○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扶養費每月新臺幣20,000元,如有一期遲誤履行,當期以後(不含當期)之六期視為亦已到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萬元,其中新臺幣15萬元自民國00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中關於未成年○○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扶養費及代墊扶養費部分(合計新臺幣4,000元),由被告負擔;關於損害賠償部分(合計新臺幣12,88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610元,其餘新臺幣11,27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四項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就未成年○○○○○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扶養費部分: ⒈兩造前於民國000年00月0日結婚,於000年0月0日生下○○○, 並於000年0月00日離婚調解成立。
⒉○○○自出生時起,即由原告主要負責照顧、打理生活起居,原 告與○○○間情感依附關係較為緊密,原告對於○○○之生活所需 及照顧方式甚為熟稔,○○○日常生活支出費用亦多為原告所 負擔,原告具有充足之親職能力及親職時間照料○○○,有擔 任○○○親權人之意願,原告對於○○○未來各成長階段之教養方 式更有詳盡規劃。
⒊兩造自000年0月0日分居後,原告便攜○○○同住於娘家至今, 原告家人平時會協助照顧○○○,對○○○之生活習性等相當熟稔 ,能從旁予以協助,足見原告之支援系統完備。是若由原告 擔任○○○之親權人及主要照顧者,除能提供其完善之照護環 境及品質外,更能降低對○○○目前生活之影響及變動。 ⒋被告經營調酒吧,上班、休假時間不固定,較無完整親職時 間可陪伴○○○,被告於接受社工訪視時亦自述其因工作較繁 忙無法全面照顧到○○○,因此希望由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者 ,又被告又自承僅有週日得與○○會面交往,且被告現雖與其 母親同住,惟其母親身體狀況不佳,實難給予照顧上之支援 ,顯見被告無足夠之親職能力及時間,且支援系統顯有不足 。
⒌被告多次於○○○面前對原告施以家庭暴力,諸如動手推原告肩 膀,或以「我真的很賭爛」、「幹你娘」、「你很爛」、「 爛貨」、「你為什麼不能放下你那無聊的、可悲的想法呢? 」等不堪言詞辱罵原告,致目睹家庭暴力過程之○○○心生害 怕,甚於000年00月0日原告協助被告與○○○試行會面交往時 ,因○○○有哭鬧不願與其離開之情形,被告竟不是思考如何 安撫○○○情緒,反而以「媽咪不要你了」、「反正媽咪不要 你了」等言語刺激○○○,加深○○○面臨與原告分離之焦慮及恐 懼,造成○○○極大之心理上壓力,因而害怕哭鬧不止,上情 業經鈞院核發暫時及通常保護令,命被告不得對原告及○○○ 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 害之行為等。
⒍被告於鈞院核發保護令後,仍於000年00月0日會面交往時, 多次對○○○稱「媽咪不要你了」等語,以此方對○○○實施騷擾 行為,遭鈞院刑事庭判決被告故意對兒童犯違反保護令罪, 處拘役40日。
⒎原告長期為○○○之主要照顧者,與○○○間情感依附關係更為緊 密,且不論是親職能力及親職時間皆優於被告,實有利於○○ ○之保護教養,應為一適任之親權人。而被告對○○○施以家庭 暴力、違反保護令,應推定由被告行使或負擔未成年○○之權 利義務不利於○○○,是為保障○○○最佳利益,並審酌主要照顧 者原則、繼續性原則等原則,○○○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應認由原告擔任○○之單獨親權人,最為妥適。 ⒏○○○現年0歲餘,兩造對於○○○之扶養義務並不因兩造離婚而受 影響。而○○○有粗大動作發展遲緩之情形,有接受物理治療 等早期療育之必要,原告自000年0月起固定攜○○○前往復健 科接受物理治療,頻率約為1個月3至4次,而○○○自兩造000 年0月0日分居後,皆與原告同住生活,故原告除負擔○○○基 本食衣住行生活所需之必要開銷外,尚因○○○有粗大動作發 展遲緩之情形,需額外為特殊醫療、治療課程及往返治療之 交通費用支出,被告卻僅願提供○○○每月扶養費新臺幣(下同 )8,852元,顯然不足以支應○○○之基本需求,更遑論○○○尚有 特殊醫療支出之必要。
⒐而行政院主計處每年發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係已考 量各縣市、各階層家庭、各階層職業、各階層消費人口(含 已成年或未成年)等所有因素,再經過統計、分析計算出來 之平均值,係目前較能正確反應我國國民生活水準之數據, 應可作為○○○扶養費用之參考標準,依「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111年○○縣民每戶平均非消費性支出為183,260元,消費性 支出為642,328元,每戶平均人數為2.96,則每人每月支出 約為23,243元,酌以○○○有粗大動作等症狀,除須持續支出 相關治療費用外,照顧上亦需更為用心,原告實際照顧○○○ 所付出之心力、勞力,尚非不能評價為扶養之一部;且扶養 ○○○乃一長期、持續之行為,○○○現尚為年幼,日後除基本教 育外,仍需另外學習才藝技能,如畫畫課、音樂課等技能, 以順應競爭之教育環境,且現今餐費、交通費、衣著費及其 他基本娛樂支出等物價飛漲,按目前物價之漲勢,未來所需 之扶養費用應相當可觀;再衡以被告經營調酒吧,月收入約 為150,000元,名下有位於○○○○精華地段之房地與○○之獨棟 透天厝及坐落於○○之土地,是就○○○之扶養費用,由被告每 月負擔30,000元,應屬適當。又因兩造於000年0月0日分居 後,皆係由原告照顧○○○,並支應其所有生活開銷,故原告 向被告請求自000年0月0日起關於○○○之付扶養費,而原告代 墊扶養費時間由000年0月0日起至000年0月00日止,共計12 個月,以每月30,000元計算共計360,000元,而將來扶養費 則自原告擔任○○○之單獨親權人判決確定翌日起算至○○○成年 之前1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30,000元。 ㈡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
⒈被告手機有設定原告之指紋解鎖,原告於000年0月間依過往 經驗查看被告手機時,意外發現被告與○○○間之LINE對話, 內容曖昧且煽情,宛如交往中之○○朋友對話,因而得知被告 與○○○間已在兩造婚姻存續期間已悄悄發展婚外情。原告於0
00年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查看汽車行車紀錄器時,再發現 被告與○○○於對話過程中多次談論其等性愛過程、姿勢等, 驚覺被告與○○○竟已發生如下述6次性行為及逾越一般○○正常 交往分際之行為。
編號 時間 侵權行為 1 000年0月00日 20:30 ○○○ 想說妳有接電話我就要去找妳愛愛 20:30 ○○○ ㄏㄏㄏ 20:30 ○○○ 我要~~~~ 20:30 ○○○ 吼唷~~~~ 2 000年0月00日 00:44 ○○○ 不跟○客人開黃腔了? 00:44 ○○○ 有開才有客人 00:44 ○○○ 我懂了 00:44 ○○○ 對啊 00:44 ○○○ 當然囉 00:44 ○○○ 我的北鼻現在才懂 00:44 ○○○ 那可以放進去嗎 00:44 ○○○ 那個交給鮪魚就好 00:45 ○○○ 飢渴難耐的ㄐㄐ 00:45 ○○○ 我是開黃腔 00:45 ○○○ 放進去也不行 00:45 ○○○ 讓我來 00:45 ○○○ [貼圖] 00:45 ○○○ 放進去三秒 00:45 ○○○ 不行 00:45 ○○○ 一秒都不行 00:45 ○○○ 頭進去就好 00:45 ○○○ 在洞口也不行 00:45 ○○○ 用ㄐㄐ磨小穴 00:46 ○○○ 欠揍哦,北鼻的頭進去就算別人的1/3了ㄅ 00:46 ○○○ 不准 00:46 ○○○ 好吧 00:46 ○○○ 那用舔的 00:46 ○○○ [貼圖] 3 000年0月0日 20:43 ○○○ 今天睡醒難得有晨勃 20:43 ○○○ [貼圖] 20:44 ○○○ 好有活力的ㄐㄐ 20:44 ○○○ 被硬醒 20:44 ○○○ [貼圖] 20:44 ○○○ 可惡好想舔 4 000年0月0日 21:02 ○○○ 我號稱○○○○○○○○ 21:02 ○○○ 秒射 21:02 ○○○ 哪個部分速? 21:02 ○○○ 嘻嘻 21:03 ○○○ 妳一直喊不行,我就想說趕快出來 21:03 ○○○ ㄏㄏㄏㄏ 21:03 ○○○ 阿就會被北鼻弄壞嘛 21:03 ○○○ 以後還是一樣秒射喔 21:03 ○○○ [貼圖] 21:03 ○○○ 蛤 21:03 ○○○ 那我都不喊不行了 5 000年0月0日 05:57 ○○○ 雖然覺得說什麼好像都顯得像在辯解,可是事實真的就是我是在認識你以前有很短暫的用過tinder,認識你之後就完全沒再開過了,只是沒有特別刪掉它,所以被你懷疑才會覺得委屈又生氣,不開對話紀錄給你看是因為當下覺得這行為很刻意,之後是賭氣更不想開⋯ 總之,我能理解你看到會有所懷疑,但是我真的只有你,也真的只愛你,從一開始到現在都是,所以不要對我或我們的感情失望好嗎? 愛你,我的北鼻 10:27 ○○○ 然後昨天北鼻竟然在電話裡跟我道歉,好意外,因為知道你不是會輕易說對不起的人,瞬間覺得北鼻好像滿在乎我的,有點開心,希望我們一直好好地繼續下去 6 000年0月0日 03:45 ○○○ 我也知道我最近的反反覆覆很煩人,可是那是因為我很不安又很在乎,但我想你現在也不想知道我的想法了。前面那些難聽的話只是為了讓我自己不要留戀而已,不是否定你也不是否定這段關係。 真正想說的是,如果你未來在任何時候懷疑自己或是感到不確定,至少我都還會是支持你的那個,祝福你的事業順利,找到滿意的店面,一切都如你心中所想,一定會的。 雖然常抱怨你不陪我或感覺不到你愛我,但其實我都有感受到你的付出和愛,謝謝你,我可能還是太不成熟了吧,沒辦法在你不能陪我的時候安靜的等待,讓你覺得煩了,對不起。 7 000年0月00日 00:18 ○○○ 本來想說 00:18 ○○○ ? 00:18 ○○○ 如果今天有愛愛的話,想在床上的 00:18 ○○○ [貼圖] 00:18 ○○○ [貼圖] 00:18 ○○○ 我好壞 00:19 ○○○ 野外 00:19 ○○○ 不是你的最愛ㄇ 00:19 ○○○ 國家地理頻道 00:19 ○○○ 車○、野外 00:19 ○○○ [貼圖] 00:19 ○○○ ○○○最愛的前三場所 8 000年0月00日 19:41 ○○○ 最愛阿鼻了哦 19:41 ○○○ [貼圖] 19:41 ○○○ 今天月經來 19:42 ○○○ 早知道昨天就⋯⋯ 19:42 ○○○ [貼圖] 19:46 ○○○ 是喔 19:46 ○○○ [貼圖] 19:47 ○○○ 有夠敷衍 19:48 ○○○ 而且這次週期剛好28天,上一次也是 19:48 ○○○ 我以前都很晚耶,都33-40天左右 19:48 ○○○ 為啥 19:49 ○○○ 難道阿姨回春變少○? 19:49 ○○○ 假性月經 19:49 ○○○ 其實已經 19:49 ○○○ ㄇㄉ真的啦 19:49 ○○○ 都有漲奶 19:49 ○○○ [貼圖] 19:49 ○○○ 停經? 19:49 ○○○ 哈哈哈 19:50 ○○○ [貼圖] 19:51 ○○○ 停經就可以瘋狂⋯ 9 000年0月00日 22:41 ○○○ 通話時間 6:17 22:48 ○○○ 不要不開心 22:48 ○○○ [貼圖] 23:14 ○○○ [貼圖] 23:21 ○○○ 這個看起來是想摸ㄐㄐ 23:29 ○○○ 沒啦 23:35 ○○○ 不摸了喔 23:35 ○○○ [貼圖] 23:43 ○○○ 嗯啊 10 000年0月00日 16:22 ○○○ 北鼻我生病了 16:22 ○○○ [貼圖] 16:22 ○○○ 哇靠 16:22 ○○○ 還沒打完 16:22 ○○○ 相思病 16:22 ○○○ 好想你 11 000年0月00日 21:07 ○○○ 啊我 21:07 ○○○ 昨天做愛 21:08 ○○○ 是不是蠻正常的 21:08 ○○○ 只有吃麵跟做愛是醒的 21:08 ○○○ ㄏㄏ 21:08 ○○○ 而且你一上來我家 21:08 ○○○ 就開始睡 21:08 ○○○ 表現正常嗎 21:08 ○○○ 哈哈哈 21:08 ○○○ 好爽 21:08 ○○○ 我睡多久我也不知道 21:08 ○○○ 中間叫你起床兩三次都沒醒,最後一次說要下去開車了,你才醒來 21:09 ○○○ 然後說「可是還沒愛愛耶」 21:09 ○○○ 還以為會睡到忘記,沒想到愛愛倒是記得滿清楚的ㄏㄏ 21:09 ○○○ 很久哦☺️ 21:10 ○○○ 上來我家睡四十分鐘+去程睡半小+回程半小 21:10 ○○○ 清醒時間應該20分鐘 12 000年0月00日 21:09 ○○○ 哈根大屎 21:09 ○○○ 叫他哈根 21:09 ○○○ ㄏㄏㄏ 21:10 ○○○ 有點色 21:10 ○○○ ? 21:10 ○○○ 色在哪 21:10 ○○○ 我都哈阿鼻的巨根 13 000年0月0日 16:58 ○○○ 不行惹 16:58 ○○○ 嘻嘻 16:58 ○○○ ㄏㄏ 16:58 ○○○ ㄇㄉ 16:58 ○○○ 好爽 16:58 ○○○ ^^ 16:58 ○○○ 😊😊😊 16:59 ○○○ 我是不是很久沒跟阿鼻講這句 16:59 ○○○ 沒有吧 16:59 ○○○ 好北爛的○人 16:59 ○○○ 所以妳剛剛 16:59 ○○○ ? 16:59 ○○○ 是要跟誰說不行惹 16:59 ○○○ 嘻嘻 16:59 ○○○ 嗯哼 16:59 ○○○ 沒有啦 16:59 ○○○ 好累哦 16:59 ○○○ 剛從○○回來而已 16:59 ○○○ 今天出差一整天 17:00 ○○○ 是喔 17:00 ○○○ 小穴有出差嗎 17:00 ○○○ 迷有 17:00 ○○○ 啊災 17:00 ○○○ 小穴想北鼻了 17:00 ○○○ [貼圖] 17:00 ○○○ 送別人用也可以喔 17:01 ○○○ 不行 17:01 ○○○ [貼圖] 17:01 ○○○ 我只要北鼻的 14 000年0月0日 14:46 ○○○ 臭螞蟻想跟我搶北鼻的ㄐㄐ吃? 14:48 ○○○ [貼圖] 15 000年0月00日 13:34 ○○○ 阿鼻喜歡強姦的喔 13:34 ○○○ 有夠色 13:34 ○○○ 我下次就強姦妳 13:34 ○○○ [貼圖] 13:34 ○○○ ○○來了 13:34 ○○○ 把妳迷昏 13:34 ○○○ 可以ㄇ 13:34 ○○○ [貼圖] 16 000年0月00日 ○○○稱:「誰叫你今天不餵我吃?為什麼今天不餵我吃?(按指○○○不餵○○○吃○○○生殖器)」、「射後吸本來就是口交的一個SOP流程」,○○○則向○○○調情稱:「所以要怪我自己,不讓你射後吸?」 17 000年0月00日 二人一起甜蜜吃宵夜 18 000年0月00日 00:09 ○○○ 通話時間 18:04 00:21 ○○○ 阿鼻要色色ㄇ 00:21 ○○○ 算惹 00:21 ○○○ 你要來ㄇ 00:21 ○○○ 不要就算惹 00:21 ○○○ 那我下去 00:21 ○○○ 穿睡衣哦ㄏㄏ 00:22 ○○○ [貼圖] 00:24 ○○○ 可以來惹 00:24 ○○○ 我好了 19 000年0月00日 16:52 ○○○ 我月經還沒來好煩 16:52 ○○○ 這個月好晚= = 16:53 ○○○ [貼圖] 16:53 ○○○ 該不會 16:53 ○○○ 沒吧 16:53 ○○○ 中惹 16:53 ○○○ 妳要驗看看ㄇ 16:53 ○○○ 幾號應該要來 16:53 ○○○ 我前天就有想驗,想說等到今天還沒來再驗 16:53 ○○○ 晚上驗 16:54 ○○○ 是幾號要來 16:54 ○○○ 今天已經第39天了 16:54 ○○○ 哇靠 16:54 ○○○ 但我本來就比較久 16:54 ○○○ 該不會 16:54 ○○○ 大概都33-37 16:54 ○○○ 應該沒 16:54 ○○○ 妳又知道 16:54 ○○○ j這兩天覺得左下卵巢有點痛痛的(前幾次月經要來前都會) 16:54 ○○○ 妳等等先驗好了 16:55 ○○○ 怕.jpg 16:55 ○○○ 但因為這個月都沒脹奶,就覺得有點奇怪 16:55 ○○○ 好啊 16:56 ○○○ 嗯嗯 16:56 ○○○ 先消失 16:56 ○○○ 嗯嗯 18:54 ○○○ [貼圖] 18:54 ○○○ 有ㄇ 18:55 ○○○ 應該沒有ㄅ 18:55 ○○○ 我不知道,我現在要去看醫生 18:55 ○○○ [照片] 18:55 ○○○ 淡淡的??? 18:55 ○○○ 有點像 18:55 ○○○ 我要直接去看醫生 18:56 ○○○ 嗯嗯 20 000年0月00日 14:43 ○○○ 阿鼻,今天驗了,沒有哦 14:43 ○○○ [照片] 14:44 ○○○ [貼圖] 14:44 ○○○ [貼圖] 14:44 ○○○ 啊妳月經還沒來不是ㄇ 14:45 ○○○ 對啊 14:45 ○○○ [貼圖] 14:45 ○○○ 沒關係再等等看 14:45 ○○○ 反正不是兩條線就好 14:45 ○○○ 嘻嘻 21 000年0月00日 13:22 ○○○ 上禮拜上班聽廣播聽到這首歌,一直在唱我想跟你做愛 13:24 ○○○ 結果mv 也色色ㄉ 14:33 ○○○ [貼圖] 14:33 ○○○ 上班聽到想要? 15:24 ○○○ 才不是 15:24 ○○○ 聽到的時候覺得痾,好尷尬 22 000年0月00日 ○○○要求○○○幫其支付隆乳費用,並稱:「你想一想,你這樣以後你摸到的奶就會很大又很軟,視覺到很爽耶,這樣是你在爽,三十萬你搞不好覺得很合理、很值得吧」、「不然你要看我奶,你又看得那麼那個、看得那麼委屈」 23 000年0月00日 ○○○與○○○討論兩人在車上之性愛過程,○○○向○○○表示:「但不用跟小穴一樣濕喔,就很濕這樣」、「你那天在車上是不是很濕啊?」、「喜歡這樣被我直接從後面硬來嗎?」、「早知道那天就射進去」、「你喜歡被我射在裡面?」等語,○○○則開心表示「我想要趕快月經來,月經趕快走的話,我就可以被內射了」、「你已經很久沒有射了,你已經很久沒有射在裡面了好不好?」。另因二人性愛過程未做防護措施,○○○擔心懷孕即稱若月經再不來,要前往婦產科確認是否懷孕 24 000年0月00日 二人討論喝醉後之性愛能力,○○○稱:「難怪喝醉酒就特別想要打炮」等語,○○○則對○○○調情稱:「你有要想要追我是不是」 25 000年0月00日 二人結束通話後KISS BYE 26 000年0月00日 ○○○稱要用雞雞握方向盤,○○○則回覆要雞雞很硬才能控制,○○○調情稱因為○○○現在打電話過來,雞雞又要軟掉了,○○○回覆:「怎樣,聽到我聲音就會軟是不是」、「前幾天都還不是這樣的」 27 000年0月00日 二人討論A片內容,○○○問○○○:「你該不會現在勃起了吧」、「這○人怎麼整天都在勃起」、「怎麼這麼容易勃起」、「尤其你看到我的時候特別會勃起」 28 000年0月00日 19:43 ○○○ 都是北鼻剛剛講到上次在車上愛愛的事情 19:43 ○○○ 害我又有點濕了 29 000年0月00日 ○○○稱:「屌我昨天有吃了耶,我昨天有吃屌」,○○○回應稱:「連口都沒漱就要吃我的雞雞」,嗣○○○又稱:「那個卡在牙縫的那個肉渣,就滑出來,就有點黏到你的雞雞」、「幫人家口交結果把它留在人家雞雞上,會不會很不禮貌」、「北鼻真的超硬的」、「很煩餒很想要坐上去啊」、「是誰在那邊、在那邊我口交到一半,然後跟我說,如果你現在、如果我現在放進去,我應該會秒射,是誰說的?」 30 000年0月00日 ○○○稱:「不爽看到你發文說你最愛的家人吧」、「那你最愛你家人,那你就好好跟你家人在一起就好啦,你好好跟你老婆在一起就好啦」、「阿你還不是po一張你老婆的照片齁,阿你可以只po你兒○的照片阿,奇怪欸」 31 000年0月00日 ○○○稱:「怎麼樣你想沒有讓我懷孕,就先讓你自己先懷孕,太噁心了吧,那你是,你是一個人是草履蟲,可以無性生殖喔」 32 000年0月00日 ○○○稱:「我會問你要不要吃東西,我的棒(按指生殖器)」 33 000年0月00日 ○○○表示要去吃拉麵,○○○撒嬌要求帶其一同前往用餐 34 000年0月00日 ○○○稱:「你想要、想著要交配的事情」,○○○回覆稱:「對呀,怎麼樣」 35 000年0月00日 ○○○對○○○稱:「你最大的運動量應該就是在打炮了吧」、「你體力我是會不知道喔」 36 000年0月00日 二人於車上聊天,○○○要求○○○要帶其去一起吃冰,稱:「要就要一起去啦、不管啦」、「不管,我們就是黏在一起的」。嗣○○○下車時,二人KISS BYE 37 000年0月00日 二人閒聊過程中,○○○稱:「吸我的精氣」等語,○○○回覆稱:「只能給我吸而已,你的陽氣只能被我吸」 ⒉被告與○○○於上開對話中多次討論性愛過程、姿勢,被告與○○ ○曾至少發生6次性行為(即上開表格之編號11、16、18、23 、28、29)及逾越一般○○正常交往分際之行為(即上開表格 之編號11、16、18、23、28、29以外編號)。被告雖僅坦承 被告與○○○有於000年0月00日、000年0月00日、000年0月00 日發生性行為(即上開表格之編號11、18、29),然觀被告 與○○○間於000年0月00日、000年0月00日、000年0月00日( 即上開表格之編號16、23、28)之對話,可顯見被告與○○○ 另有發生3次性行為。
⒊另被告曾向○○○表示其兄長遭發現與有夫之婦搞外遇,該外遇 對象之先生稱要告被告之兄長時,○○○隨即向被告表示:「 你哥跟那○的都好不適合搞外遇」、「(被告稱:怎樣,我 超適合?)不是,他們也太快被發現了吧」、「○生竟然承 認」、「萬一對方真的告了怎麼辦,保底20萬餒」、「敢偷 吃就自己去跟老公說清楚阿」等語,顯見被告與○○○自知侵 害他人配偶權之行為將造成他人配偶法益受侵害。 ⒋被告上開行為,顯已逾越一般○○交往之分際,確係故意不法 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80 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
⒌被告多次對原告施以如下述肢體及言語精神之家庭暴力: ⑴原告於000年00月00日白天將房間窗簾拉起,以配合○○○白天 生活作息,被告竟無端責怪原告打擾其休息,因此掌摑原告 右側臉頰,導致原告臉部紅腫、耳鳴,被告毆打原告後,非 但毫無悔意,更向原告嗆聲「活該被打」。且被告至今仍認 為其對原告施暴並無任何過錯,毫無悔意,被告甚至於事發 近兩年後稱:「原來過那麼久妳還是不知道為什麼我打妳兩 巴掌…」。
⑵被告於000年00月間,以LINE訊息對原告嘲諷謾罵,稱:「我 真的眼瞎娶妳,真的很想離婚」、「趕快離婚吧,不想再聽 到妳講這些話」、「我要的是在家顧小孩的○人,不是妳這 種整天拿小孩來壓我,妨礙我做生意經營的人」,並藉此逼 迫原告與其離婚。
⑶兩造於000年0月00日外出返家後,原告請被告先攜○○○入屋、 幫○○○洗澡,自己停好車後即會一起幫忙○○○洗澡,然被告竟 因不情願幫○○○洗澡,突然情緒失控,不斷於○○○面前飆罵原
告「我真的很賭爛」、「我真的很不爽」、「幹你娘,聽到 這種話真的超級不爽的」、「我很討厭這樣○」等語,○○○亦 全程目睹被告施以言語暴力之過程。
⑷原告前於000年0月0日攜○○○返回娘家居住,被告於000年月00 日傳訊要求原告一定要於隔日攜○○○回婆家,稱原告不尊重 其要求之時間就沒有資格與其爭取○○○監護權,原告雖嘗試 與被告溝通,惟被告仍強硬要求原告必須遵照其指示將○○○ 送回婆家,並稱:「妳沒資格跟我爭小孩」、「我勸妳是好 好講話」、「妳再推卸責任沒關係,我們等著瞧」等語,被 告如此強勢及語帶恐嚇威脅之言論,造成原告內心極大之精 神壓力。
⑸被告於000年0月00日因無法配合○○○之○○○探視時間,即於○○○ 外咆嘯、恐嚇,不僅造成○○○老師內心恐懼,原告亦擔心被 告會再有情緒失控之舉,影響○○○及○○○老師,因此承受極大 之精神壓力。
⑹原告於000年00月0日協助被告與○○○試行會面交往時,因○○○ 不願意與被告離開,故哭鬧不休,被告竟因此遷怒於原告, 無端怪罪都是原告提離婚、懷疑原告曾於○○○面前批評被告 ,才導致○○○哭鬧,竟於○○○面前謾罵原告稱:「你真的很可 惡欸你」、「是因為你有問題,誰叫你要離婚的,活該!」 、「我要你好好記取教訓説離婚是一件多麼無知的事情」、 「你很爛」、「爛貨」等語,並且動手推原告肩膀。此外, 被告更多次向○○○表示「媽媽不要你了」,蓄意破壞母○間親 情,亦加深○○○面臨與原告分離之焦慮。
⑺原告於000年00月00日協助被告與○○○試行會面交往時,因○○○ 不願意與被告離開,被告竟再次遷怒於原告,於○○○面前責 罵原告稱:「你就不能忍嗎?」、「他就是要面對這些事情 ,那為什麼你要讓他從小就面對這些事情,都是因為你、你 知道嗎?」、「他(指○○)長大會恨你,我跟你講」、「你 就是這樣認為,所以你才要一心一意把小孩搶走」、「你為 什麼不能放下你那無聊的、可悲的想法呢?」、「你還告我 欸!小姐你有沒有搞錯啊?」等語,責怪都是因為原告提離 婚、原告不願意忍讓被告,才導致○○○需經歷會面交往而哭 鬧,向原告表示○○○長大後會因此恨原告,並誣指原告刻意 搶走○○○。
⑻被告自兩造000年結婚後,便長期以「我真的眼瞎娶妳」、「 幹你娘」、「你很爛」、「爛貨」、「你為什麼不能放下你 那無聊的、可悲的想法呢?」等不堪言論羞辱原告,或以「 我勸妳是好好講話」、「我們等著瞧」等言語恐嚇威脅原告 ,亦或動輒因自身情緒不佳,進而動手毆打原告,原告長期
壟罩於家庭暴力陰影之下,受有極大精神上之痛苦。嗣原告 終忍無可忍,向鈞院聲請保護令,並經鈞院核發暫時及發通 常保護令。
⑼被告上開施暴行為,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權、健康權 及人格尊嚴,且情節重大,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之 非財產上損害。
㈢爰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0 55條第1項、1055條之1第1項、1084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酌 定由原告擔任○○○單獨親權人,及被告應給付○○○之扶養費, 並賠償原告1,200,000元等語。並聲明:⒈兩造所生○○○權利 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⒉被告應給付原告360,0 00元,並自聲明⒈的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成年之前1日止, 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原告關於○○○之扶養費30,000元, 如一期逾期不履行時,當期以後之六期均喪失期限利益。⒊ 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⒋前項聲明,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就未成年○○○○○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扶養費部分: ⒈被告身心狀況正常,過往並無特殊醫療行為,且具有保護教 養○○○之高度意願。
⒉○○○○台灣○○○○○○○○113年2月20日台○家字第113040024號函檢 附之監護權案件訪視調查報告書,可見被告並無任何不適宜 行使○○○親權之情。又被告現居住地房間眾多,可依照○○○之 個性發展替其安排獨立之空間,且內部環境乾淨整潔、十分 宜居。再者,透過被告與○○○出遊之照片,可見○○○與被告出 遊時均十分開心,被告對於○○○之未來照顧計劃亦有縝密之 安排,惟屆時如○○○有表達不同之想法,被告亦十分樂於就○ ○○之意願進行調整。
⒊原告自000年0月0日擅自將○○○帶回娘家居住後,於被告欲與○ ○○進行會面交往時,原告均會有所阻撓,並加諸許多不合理 之限制(按如會面交往之地點僅能為○○縣警察局等),企圖 妨礙被告與○○○見面相處,被告對此雖有所不滿,惟為能順 利與○○○會面交往,只好順應原告之要求,並且提早2日與原 告約定時間,然又突遭原告擅自以被告「屢次失控」為由取 消該週之會面交往,導致於本案進入調解程序前,被告曾經 長達約1月均無法與○○○會面相處。
⒋又本案進入調解程序後,原告於調解期日亦僅願意就短期之 會面交往方式為協商。於000年00月00日之調解期日,原告 與被告再度就未來2月間之會面交往方式達成共識,而該會
面交往方案之期限為至000年00月00日為止,並約好下次調 解期日為000年00月00日,屆時將繼續討論未來之會面交往 方案。後於000年00月00日,原告於明知原先之會面交往方 案於000年00月00日即已到期且當日調解程序所欲協商之內 容為何之情況下,仍執意無故未到場,甚至於訴訟代理人當 場與其聯絡後,原告竟直接表示不願再與被告協調會面交往 方式,導致被告當時面臨與○○○會面交往又將遭受阻礙之困 境,也因此鈞院始迅於000年0月00日就被告前於000年0月0 日聲請之暫時處分案件安排訊問程序,兩造並於當日針對本 案關於○○○親權酌定另有處分前之會面交往方式成立調解, 被告始得以規律地與○○○進行會面交往並於農曆春節期間將○ ○○接回、與其共享天倫之樂。
⒌原告屢屢以各種形式阻礙被告與○○○會面交往,實已與友善父 母原則之精神相違,是如將○○○之權利義務交由原告單獨行 使,實難認符合○○○之最佳利益。
⒍倘鈞院認○○○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交由被告單獨行使尚非符 合未成年○○之最佳利益,亦請鈞院酌定○○○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方符合○○○之最佳利益:另倘鈞院 酌定○○○之行使或負擔應由兩造共同任之,且由原告擔任○○○ 之主要照顧者,被告亦同意之,被告誠摯希望能與原告本於 善意父母之立場,相互分工合作,共同照護○○○學習成長。 ⒎兩造雖已離婚,但原告與被告對○○○仍負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 義務,而此權利義務,自然包含扶養在內,兩造對未成年○○ 仍均負有扶養其至成年之義務,兩造應各自負擔○○○一半之 扶養費用。
⒏行政院主計處每年發佈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作為酌定扶養費 之基準,惟觀諸行政院主計處製作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項目尚包括:菸酒、檳榔、 燃料動力、通訊及家庭設備、家庭管理等,足見上開民間消 費支出之調查,並非專以未成年人為對象,若干消費項目並 非為未成年人所必需,並非可全然採用,是以行政院主計處 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作為計算未成年○○○○○扶養費金額 之基準,尚屬過高,應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作為核算之憑據,是本件被告每月應負擔之扶 養費應為8,852元,較為妥適。
⒐原告雖主張○○○有粗大動作發展遲緩之情況,惟被告與○○○會 面交往時,均未感受到○○○之行動有何異常,且原告於此之 前亦從未向被告提及○○○於日常生活中之行為有何與同年齡 層孩○相異之處,現卻驟然指摘○○○具有發展遲緩之情況,加 上原告所提之報告書係由其任職數年之○○○○○兒童醫院所出
具,實令被告難以信服,是○○○究竟是否有發展遲緩之情形 而須至復健科診所接受物理治療,應有再為商榷之必要。 ⒑再觀以○○復健科診所之收費標準以及連續治療卡上所載之文 字,可見依照該診所之規定,第一次看診時需繳納健保掛號 費100元及部分負擔費用50元,後續每次復健治療之費用為5 0元,每一療程可進行6次復健治療並且須於看診日起30日內 使用完畢,是依照原告所述,○○○每月需花費之治療費用應 為250元或300元,又自原告住家開車前往○○復健科診所之距 離為14公里,若以每公里5元作為油費之計算基準,則每次 復健原告需花費之油資為140元,是原告每月於往返復健診 所需花費之油費約為420元至560元不等。綜上,可見原告每 月因○○○需接受物理治療而額外花費之費用應為670元至860 元不等,然原告卻以○○○每月須額外進行物理治療為由,要 求被告每月負擔高達30,000元之扶養費,實難謂有理由。 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要點,可見未 達就學年齡且持有聯合評估中心開具之綜合報告書之兒童至 自費療育單位接受早期療育,得向○○縣政府申請療育訓練費 用及交通費用之補助,且每人每月最高可補助4,000元,以 實報實銷之方式申請,而依原告所述○○○目前接受物理治療 之就診狀況,原告每月就此部分須額外花費之費用約為670 元至860元左右,業如前述,顯見○○縣政府針對接受早期療 育之發展遲緩兒童所給予之社會補助已可完全涵括原告每月 於此部分所額外支出之費用,是原告以○○○需固定接受物理 治療為由主張其每月需負擔人均消費以外之早期治療費用, 故需增加被告所需負擔之扶養費,自屬無據。
⒓被告雖有在自營酒吧,惟前幾年因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故酒 吧營運狀況並不樂觀,甚至有嚴重虧損、入不敷出之情形產 生,直至去年始逐漸回溫,而被告現每月月收入約8萬元左 右,且每月尚需繳納房貸約43,871元、車貸約9,493元及企 業貸款約8,895元,是被告之經濟狀況實不若原告所述之富 裕,衡諸上情,足認原告於此請求被告每月給付30,000元作 為未成年○○之扶養費用,顯屬過高。
㈡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
⒈被告與○○○實際上僅分別於000年0月00日、000年0月00日及00 0年0月00日發生過3次性關係,否認有於000年0月00日、000 年0月00日、000年0月00日發生性行為。 ⒉又原告前已就被告與○○○共同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對○○○提起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並經鈞院判決○○○應給付原告350,0 00元確定,○○○亦已連同利息一次給付予原告,則被告與○○○ 因共同侵權行為應負之連帶債務,已因○○○之清償而消滅,
原告應不得再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
⒊於000年00月00日,原告與被告婚後便經常因家庭經濟、生活 作息、觀念不合等等原因發生爭摩擦,尤其是針對兩造生活 作息部分,於兩造結婚前,原告即已知悉被告是自行開業, 工作的時間是在晚上,工作下班之後回到家已經是凌晨3、4 點,整理、梳洗完到上床就寢大約是早上6、7點,原告卻未 能體恤被告之辛勞,會於被告剛就寢或就寢不久後製造巨大 聲響或拉開全部窗簾使陽光照入,長期下來實導致被告睡眠 品質嚴重受到影響,且睡眠不足,經過被告與原告不斷溝通 後仍未能有所改善,於000年00月00日,被告工作回家剛上 床就寢沒多久後,原告又把窗簾全部拉開,讓陽光直接照入 寢室,完全未考量被告已經工作一整晚需要好好休息與睡眠 ,兩造便產生爭執,而被告因為長期下來此生活作息問題均 未能有所改善,身心已經非常疲憊,方才一時思慮淺薄而衝 動打了原告右邊的臉頰兩下,幸未導致原告受有傷害,是此 部分應不構成侵權行為之要件。
⒋於000年00月間,原告與被告又因細故發生爭執,原告再度向 被告表達欲離婚之意,並逕自偕同○○○返回自身之原生家庭 居住,而於該期間內,原告不僅拒絕讓○○○與被告視訊通話 ,亦不告知被告○○○之狀況,惟兩造後於000年00月00日解開 誤會後,便未再繼續談論與離婚相關話題,於談話間亦未再 如前幾日如此針鋒相對,後於000年00月00日下旬,兩造再 度因日常生活瑣事產生摩擦進而激烈爭執,始有原告所提對 話紀錄內容,惟此部分被告謹係就自身之感受,於激烈爭執 下所為之陳述,並無對原告嘲諷謾罵,應不構成侵權行為。 ⒌於000年0月00日,原告與被告於000年0月00日即原告生日當 日雖有發生爭執,惟斟酌當日事發之緣由,當日被告工作晚 歸睡不到兩個小時後,原告便把被告喚醒,希望被告能帶其 與○○○一同出門吃飯、走走,而因被告曾答應過原告會在其 生日時帶其外出慶祝,便立即起床開車載原告與○○○外出旅 遊,並用心陪伴原告與○○○。嗣晚上回到家之後,因為被告 已經幾乎一整天沒有睡覺,又加上開了一天的車,被告本打 算先去補眠休息片刻,原告卻要被告先帶○○○去洗澡,被告 當下因身體已經非常疲累,精神狀況亦相當不佳,又聽聞原 告之要求,始認原告完全未體諒被告之辛勞,便才與原告發 生爭執,然此爭執應僅為夫妻平日之爭吵,雖有部分尖銳之 言語衝突,亦應僅得認為係一般家庭成員間相處所生之摩擦 與情緒反應,被告絕無侵害原告人格尊嚴之故意,實不構成 不法之侵權行為。
⒍於000年0月00日,因原告於於000年0月0日逕自帶○○○返回娘
家居住,且每當被告欲與○○○進行會面交往時,原告均會有 所阻撓。被告方才於000年0月00日以通訊軟體LINE規勸原告 ,請原告帶○○○回婆家,否則原告如此不斷禁止被告探視○○○ ,實有違友善父母原則,若將來兩造離婚更是會影響親權的 爭取,是被告並無對原告有任何家庭暴力之行為,且亦應不 構成侵權行為。
⒎於000年0月00日,被告因認為原告夥同○○○一起阻擋被告與○○ ○進行會面交往,遂前往○○○向老師表示其有詢問過律師,如 ○○○老師真有與原告阻擋相對人之會面交往權利之情,則其 是有權利得提告的,被告謹係告知詢問律師之結果,並無任 咆嘯、恐嚇之行為,實不構成侵權行為。
⒏於000年00月0日,○○○於與原告分別時大聲哭鬧,被告不善言 詞,方與原告發生衝突、爭執,然此爭執雖有部分尖銳之言 語衝突,亦應僅得認為係一般家庭成員間相處所生之摩擦與 情緒反應,被告絕無侵害原告人格尊嚴之故意。 ⒐於000年00月00日,○○○與原告分別時再度大聲哭鬧,被告脫 口而出原告於此所指摘之言論,惟此部分被告謹係就自身之 感受,於激烈爭執下所為之陳述,並無對原告嘲諷謾罵。 ⒑又原告請求被告分別給付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80萬元及侵 害身體權、健康權及人格尊嚴之損害賠償40萬元,亦顯然過 高。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宣告假 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關於就○○○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扶養費部分: ⒈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 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 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 權,為○○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 為前條裁判時,應依○○之最佳利益為原則,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㈠○○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㈡ ○○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 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㈣父母保護教養○○之意願 及態度。㈤父母○○間或未成年○○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 情狀況。㈥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權利義務 行使負擔之行為。㈦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民 法第1055條第1項、第4項、第105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法院為審酌○○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 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
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或改定未成 年○○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親權人時,應斟酌民法第1055條 之1所列事項,並依第1055條第4項規定,為○○之利益酌定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其酌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 者,須父母離婚後,依各自主觀意願及生活狀況,仍可合作 共同設法使○○適應新生活,始為適當;若父母間懷有敵意、 持續有衝突,或住居所距離過遠,採共同行使親權可能對○○ 身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即非妥適(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 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⑴兩造原係夫妻,婚後育有○○○(○、民國000年0月0日生),嗣 雙方於000年0月00日調解離婚成立,惟雙方對於○○○權利義 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則無法達成協議;另兩造於000年0 月00日協議○○○於本案確定前被告得依調解筆錄內容與○○○進 行會面交往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調取本院000年度 司家調字第000號離婚、000年度司家暫字第00號暫時處分等 卷宗審核無誤,首堪認定。本件兩造於離婚後對於○○○權利 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既協議不成,是兩造各自聲請酌 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於法均屬有據,皆 應予准許。
⑵本院依職權囑託○○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分別對 兩造及未成年○○○○○進行訪視並提出報告,據覆略以:「㈠總 體照顧計畫可行性(居住狀況、日常生活照料、休閒安排、 經濟來源、社會支持項目、探視方式與態度等),原告於○○ 需求之認知、○○需求之滿足能力、教養方式妥適性、依附關 係及社會支持系統、環境關係等於案主而言皆為正向評估, 並觀察原告能具體規劃案主就學安排,亦提供案主充足住居 環境,並訪視時原告與○○○相處正向,因此針對原告對於○○○ 之整體照顧計畫可行性為正向評估。另被告於○○需求之認知 、○○需求之滿足能力、環境關係等對於○○○而言皆為中下評 估,教養方式妥適性、依附關係及社會支持系統等為無法評 估,雖○○○可具體規畫案主未來就學,亦能提供○○○足夠居住 環境,但○○○與被告及其家人相處時間甚少,故評估被告對 於○○○整體照顧計畫可行性為中下評估。關於親權(依○○意願 ,及兩造對○○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條件作分述),建議由 父母共同行使親權,並由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者,且列舉需雙 方同意之事項。⑴建議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者,宜以父母確 保「友善、合作」為前提,以免損及○○利益。⑵建議共同行 使親權時,宜指定由較具善意之父母擔任主要照顧者,以減 少○○與他方父母會面交往之心理負擔。並列舉宜由父母共同 行使同意權之重大事項如重大醫療行為、就讀學校、出入境
、移民、更改姓氏等,其餘可由主要照顧者單獨行使同意權 」等語,關於原告及未成年○○部分,因訪視單位請求保密, 故不詳列,有該協會監護權案件訪視調查報告書可佐(原告 及○○○詳如保密卷)(本院卷一第401-411頁)。 ⑶又被告前於000年00月00日在被告母親住處,被告於原告背著 ○○○之際,徒手毆打原告右邊臉頰,致原告臉部紅腫、耳鳴 ,○○○亦因被告之行為受到驚嚇而哭泣;000年0月00日,被 告因不滿原告要求其幫○○○洗澡,情緒失控於○○○面前,對被 告謾罵三字經及咆哮;於000年00月0日與○○○試行會面交往 之際,竟當著○○○之面,以「媽媽不要你了」等語刺激○○○, 並以「你很爛、爛貨」、「你真的很可惡」、「我要你好好 記取教訓,離婚是一件多麼無知的事情」等語謾罵原告,甚 至動手推原告,致原告及○○○心生恐懼。是被告實施前開身 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並經 本院以0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裁定命被告不得對下列之人實 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 之行為:被害人即原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被告不 得對於被害人即原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為下列聯絡行 為:騷擾;跟蹤。被告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 原告之住居所(地址:○○○○○○○○○0○000○0○0○);原告之工作 場所(地址:○○○○○○○○○○○000○);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就讀 之學校(地址:○○○○○○○○○00○○○○○○)。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 為2年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本院000年度暫家護字第000號、0 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裁定影本(本院卷一第375-385頁)為證 ,當可認定此情狀為真正。而被告卻於前開通常保護令有效 期間內於000年00月0日會面交往時,多次辱罵原告並對○○○ 稱「媽咪不要你了」等語,以此方對原告、○○○實施騷擾行 為,遭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故意對兒童犯違反保護令罪,處 拘役40日等情,業據提出本院000年度簡字第00號判決影本( 本院卷二第153-158頁)為證,亦可認定該情狀為真正。 ⑷按法院依法為未成年○○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 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 義務不利於該○○。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定有明文。則本件 被告既曾對於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已如前述,則依上 開規定,即應推定由被告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 而被告上開所辯又不足推翻此部分推定,是原告據此主張被 告有不適任親權人之情事,應屬有據。
⑸又本件依兩造上開所陳,兩造相處確實有衝突,又多次於○○○ 面前互有爭執,且亦有相關訴訟(除上開本院000年度暫家護 字第000號暫時保護令、0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通常保護令
、113年度簡字第00號刑事簡易判決外,尚有臺灣○○地方檢 察署000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不起訴處分書),兩造間應難以 理性溝通,依上開說明,本件確有不適於由兩造共同擔任親 權人之情事,上開該協會監護權案件訪視調查報告書雖建議 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等語,但未慮及上情而建議採共同行使 親權,可能對○○○身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⑹本院綜核兩造所陳、全案卷證資料及參酌上開社工訪視報告 意見以及○○○意見後認,兩造於照護環境與教育規劃能力等 方面具有相當之條件,且有行使親權之強烈意願,然兩造囿 於過往之感情糾紛,相互懷有敵意,持續有衝突,而不適於 共同擔任親權人。又被告曾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依法推定由其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甚明。再者, 兩造於分居後○○○由原告單獨照顧,並與原告同住,由原告 照顧○○○之日常生活起居迄今,○○○應已習慣原告之照顧方式 ,亦與原告間建立正向之依附關係,此有原告所提支付○○○ 各項費用證明(本院卷二第241-321頁)可證,應可採信此部 分事實為真,自不宜再予變動○○○之照顧環境及主要照顧者 。本院因認未成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由原告單 獨任之,始符合未成年○○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