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婚字第33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1號
原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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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詹家杰律師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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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林香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離婚部分:
㈠被告乙○○為孟加拉籍人士,與原告係於民國92年間在日本 認識,兩造於00年00月00日生長子甲○○,後兩造於94年4 月11日結婚,婚後再於000年0月00日生長女丙○○。 ㈡被告自婚後即稱因經營貿易工作需往來各地為由,經常不 在台灣,並對原告稱未來可接全家至日本生活,然而因時 日一久,被告始終未有接同家人至日本生活之打算及詳細 規劃,原告遂轉而希望被告可以在台灣工作以長期陪伴在 台家人,因此曾為其購買中文學習書籍,以使其中文能力 提升、進而在台灣穩定長期工作,然而被告不願配合學習 ,且仍舊稱需往來孟加拉、日本各地經營,故每年皆有長 時間不在台灣。且兩造於結婚時並未宴客,結婚戒指亦為 原告出錢購買,於婚後被告亦甚少擔負家庭支出,多由原 告個人賺取收入擔負家庭費用,被告在返台居住時原告因 而要求其擔負學費等費用,並將繳費單交之要求需拿去繳 納,但多為被告推託而不了了之,仍由原告自行負擔;且 原告曾在被告手機看見其與一名日本女子之親密合照及結 婚照,被告口頭承認該女子為其在日本結婚之對象,但只 是假結婚,原告無從查證,只能聽從被告之說法。 ㈢被告自婚後即有情緒反覆不定之情形,與原告同住期間經 常對原告以孟加拉語辱罵,且與原告於家務或親子教養有 意見不合時,就會對原告不斷碎唸,甚而口出威脅語句( 因被告中文不佳且無心學習,故被告與原告及子女溝通均
以日語談話)、或以大動作回應,被告之舉動經常造成原 告心理壓力,且對子女亦未能控制情緒,導致子女身心亦 受影響,長子甲○○與長女丙○○皆有焦慮症之情形,在學校 均須進行輔導,原告亦因此需長期就醫治療。
㈣原告對此狀況實已難以忍受,因此自108年起即多次對被告 聲請通常保護令,並獲鈞院以0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裁定 (以000年度家護抗字第000裁定變更有效期間為二年)、 0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裁定准予核發,至此,原告對於被 告已然心灰意冷;且兩造已分房,未再履行夫妻間同居義 務,無任何夫妻生活之實,被告先前長年未在國內,在台 期間亦未負擔家庭費用,兩造間誠摯互信、相互扶持之感 情基礎已全然崩解,任何人處於同一處境,均將喪失維持 婚姻之意欲而無回復之希望。
㈤被告長年以來對原告及子女皆有施用家庭暴力之情事,有 上開㈣所述保護令案件為證,另雖未達家庭暴力之程度, 然兩造間仍有其他家庭生活上之爭執,足以證明兩造間婚 姻已達破裂無法修補之程度:
⒈於他案即鈞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5號聲請通常保護令案件 中,兩造長子甲○○曾於110年2月17日到庭證述稱:「( 法官:000年00月00日下午約5、6時許,聲請人請相對 人繳納車貸,兩造發生爭執,這次衝突你是否在場?) 證人:有。(法官:經過情形?)證人:當時媽媽問爸 爸有無繳納車貸,爸爸說有繳納五次車貸,後來是因沒 有錢,繳不了車貸,經過衝突,媽媽有打爸爸,爸爸有 伸手阻擋,讓自己不受傷。我有看到他們搶手機,爸爸 搶媽媽手機,因為媽媽要拍照做證據,爸爸要阻止,爸 爸有抓媽媽的手想把手機搶過來,媽媽有阻止。」、「 (法官:爸爸有無工作?)證人:應該算是做雜工。」 等語,可知被告雖稱從事國際貿易,往來日本、臺灣及 孟加拉等地,然經濟能力不佳,對於負擔家庭支出之事 無心也無力。
⒉於他案即鈞院112年度家護抗字第100號抗告案件中,兩 造長子甲○○曾於112年11月27日到庭證述稱:「(法官 :抗告人是否會在家裡製造一些聲響影響家裡生活?) 證人:爸爸有時候會發出一些聲音,比如說動作很大製 造出比較大的聲音,比如鍋子之類的。(法官:抗告人 為何要這樣做?)證人:為了抒發他內心的情緒,他有 時候他必須抒發情緒,他情緒比較需要抒發。(法官: 為何抗告人需要抒發情緒?)證人:抗告人情緒比較不 穩定。」、「(法官:抗告人是否有說要對媽媽做什麼
事?或想要傷害媽媽的話語。)證人:印象中好像應該 是有,但確定的內容我不太記得。」、「(法官:你有 無聽過媽媽抱怨過爸爸有對她有什麼行為,讓她很不高 興?)證人:有,我聽到媽媽有抱怨說爸爸曾經一直對 她有心理上的騷擾,比如會罵媽媽,類似像情緒勒索之 類,還有爸爸行為很衝動,每次外出都會引來一些麻煩 ,點餐的時候對服務人員不滿意,抗告人就會稍微罵服 務人員,媽媽不喜歡爸爸的行為。」、「(法官:除了 爸爸對你會有講一些抱怨的話是否會造成你的困擾?) 證人:會,他會沒經過我同意,就開始一連串抱怨講1 、2個小時。」、「(法官:你是否有聽過爸爸在家裡 撞門或是敲門的聲音?)證人:撞門的話沒有,可是抗 告人有時候關門的時候刻意大力的關,然後製造聲音。 」等語,可知被告情緒甚為不穩定,常將情緒發洩在同 住之原告及子女身上,且常任由情緒自然發洩,其控制 情緒之能力甚差,造成同住之原告心理壓力,且被告全 然不自知、亦無改善之意願,造成原告與之維持共同婚 姻生活有極大困難。
㈥基於上開情事,兩造間於婚姻生活上早有難以維持繼續共 同生活之情事,然被告無視兩造間婚姻之破裂,且拒絕與 原告間為有效之溝通與改進,就兩造間婚姻部份仍拒絕與 原告離婚,且無視兩造子女業已證述上開實施家庭暴力行 為、及未達家庭暴力程度但嚴重影響家庭生活之行為,甚 為明確,僅係單方飾詞否認有上開行為,故原告僅能提起 本案訴訟,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 ㈦對被告答辯之陳述略以:
⒈兩造間自94年在台灣登記結婚以來,至今已有十數年之 久,且被告在台期間即經常自行外出,原告未曾阻止其 出門,若有心學習,恐非現今中文全然不通之狀態;況 且原告曾為其購買學習中文之書籍,反而係被告不願學 習;且被告雖可能在外從事雜工或臨時工之工作,仍未 給付家用,僅係有時買菜返家煮飯予家人吃,除此之外 在此十年來再無負擔其他家用。
⒉原告在108年聲請保護令(鈞院0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民 事裁定)該次確實有被被告攻擊過,然因原告當時不懂 得保留證據,聲請保護令才未成立;而原告當時主動撤 回離婚,是因為被告要脅要把孩子一起帶來法庭,當時 原告不懂訴訟程序,也沒有請法扶律師協助,擔憂兩人 間的訴訟會影響到孩子,因此才主動撤回離婚訴訟。 ⒊原告第二次聲請保護令(鈞院0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及0
00年度家護抗字第000號民事裁定)的過程中,依長子甲 ○○的證述,被告在當時有因情緒失控就在家人面前砸掉 電腦的狀況,可見被告確實有做出此等家暴行為,而且 長子甲○○在該案也有證述過被告曾經多次用孟加拉語罵 原告「賤女人」的事情,該次家暴行為十分明確,也因 此鈞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在案、亦駁回被告在該案之抗告 ,法院並認為兩造之間的關係短期內難以改善,很可能 再發生衝突因此將保護令從1年延長為2年。另原告於11 1年7月撤回離婚起訴,亦係因被告亦使用108年間離婚 訴訟進行中相同手法,威脅要將子女皆帶到法庭、將家 庭弄得不安寧,不黯法律的原告只能罷手撤回訴訟。 ⒋原告第三次聲請保護令(鈞院0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及0 00年度家護抗字第000號民事裁定)之審理過程中,長 子甲○○曾到庭證述過爸爸情緒激動會一直抱怨、訴說他 的事情、還會製造出比較大的聲音,爸爸情緒比較不穩 定,而且也罵過媽媽類似妓女、骯髒的話,也說過想要 傷害媽媽的話;並且,該次抗告裁定亦明確陳述:「本 件抗告人(即被告)明顯未能覺察到自身在事件中可能 也有應負引發衝突的責任,且未曾思考改變自身想法以 彌補原已遭破壞之家庭關係等情,足認兩造關係長期不 和睦,若稍有齟齬有可能再起爭執,短期內難以有效改 善,日後再次發生衝突之可能性不低」等語,可見被告 無法明瞭自己的行為造成家人多大的困擾,也從來沒有 想過婚姻關係如何改善、或與原告溝通如何改善,兩造 間婚姻實在難以維持。
⒌被告雖稱無離婚意願、希望原告為家庭和諧而撤回本件 離婚云云,但是被告在本案調解中曾透過翻譯說絕對不 會同意離婚,如果要離婚就會想辦法讓原告很難過,訴 訟打十幾年都沒關係等言語;而且被告對原告有提出家 暴傷害及竊盜的刑事告訴,豈有一邊告對方傷害、又一 邊單方要求對方考量家庭和諧撤回訴訟的道理?且被告 於鈞院113年5月13日之言詞辯論筆錄中自行陳明依孟加 拉之習俗或規定為「結婚後在我們生命結束之前都不得 離婚」(見11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第4頁1行),顯 然被告係受其原生國籍不得離婚之觀念所束縛,此種觀 念亦與我國法及社會觀念顯然不同,可知被告所述與其 所作所為完全背道而馳,被告陳述維持婚姻僅係其個人 執著不願放手、或為取得我國國籍之考量,並非出於真 心維持婚姻之意。
⒍本件兩造婚姻無法維繫非係可歸責於原告:
⑴依前開原告歷次聲請通常保護令、及審理過程筆錄記 載之說明,被告對原告及家人已有多次實施家庭暴力 行為十分明確,因此被告實為有責之一方。
⑵退步言之,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憲法法庭裁判之主文 業已陳明「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規定不分難以維 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 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 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 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 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該憲法裁判意旨業已陳明 有責一方仍得考量個案情形請求離婚。
⑶另,原告曾要求被告將自己及子女都帶到日本生活, 是被告一再推託、一再忽視才未成行,原告未曾阻止 被告歸化日本,也未曾阻止被告學習中文。
⑷再依被告之入出境紀錄,被告雖然自100年至今每年都 有待在台灣200日以上,但同時每年也是有160日皆未 待在台灣,且100年間為女兒丙○○出生年,原告當時 須照顧甫出生之幼女丙○○、又需照護正在成長之長子 甲○○,然被告並沒有因此給予較多協助,反而經常以 工作貿易為由逕自離台,留下原告一人獨力照顧兩名 子女,有一名還是幼兒,使原告處境形同單親家庭。 ⑸被告雖然陳述自己有負擔家用,並拿出三張繳費單作 為證明,而這三張分別為108年7月的電費單、111年 度上學期長女丙○○之課後班學費及108年長子甲○○的 學費,此三筆會由被告繳費係因當時被告都不負擔家 用,故原告無法忍受,因此不斷、反覆要求被告去繳 納、被告才繳納,而且被告既然從108年的單據都好 好保留著,又為何無法提供109年、110年份之繳費單 ?實係因被告幫忙負擔的費用其實十分之少,少到可 以忽略、也比原告負擔之部份少很多。
⒎另就被告並未負擔家用、以原告一人之收入足以維持家 庭生活及扶養兩名子女成長之部分,提出說明如下: ⑴原告因明瞭被告對負擔家用態度極為消極,因此原告 讓兩名子女皆就讀公立幼兒園及學校,如長子甲○○先 前就讀和美公立幼兒園幼兒園,一學期約新台幣(下 同)18,000元;國小時就讀○○○國小及○○○國小,一學 期約2,000元;國中時就讀○○○國中,一學期約4,000 元,高中時就讀○○○高中3年一學期約13,000元;長女 幼兒園時就讀之○○○幼兒園(準公共化),1個月約5, 000元,國小時就讀○○○國小一學期約2,000元,現就
讀○○○國中,一學期約4,000元,且原告已習慣節儉, 平日生活樸素,穿著簡便,除基本生活費用外並無其 他花銷。再原告之母親知原告一人扶養二名子女十分 辛苦,平日常會給予些許金錢幫助,以協助原告之家 庭費用。
⑵又原告於103年間雖有購買房屋一棟與子女及被告同住 ,然該房屋總價僅220萬元,原告在母親幫助下提出 自備款70萬元,並向○○○銀行貸款150萬元,至113年4 月為止,貸款尚有815,095元仍在繳納中(每期約繳 納7,000多元),若被告真有數次攜帶數百萬元來台 ,則原告何須辛苦從事長照業養家、又為何貸款尚有 80餘萬元尚未繳納?被告陳述帶大量現金來台之說法 實為十分荒誕,亦不符常理。
⒏就證人甲○○之證述,可知被告並未負擔足額家用,僅由 原告一人扛家中經濟負擔,且長年來常有爭執,已達難 以維持婚姻之程度:
⑴自證人甲○○證述,可知原告實為主要擔負家用之人 :
①證人甲○○於113年6月17日在鈞院證述稱:「(法官 問:你剛剛所說的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你如何知道 錢是媽媽支出的?)證人:車貸部分我很清楚是媽 媽在支付,因為車貸的繳款東西在媽媽那邊,房貸 是媽媽繳的,我沒有看到她有沒有支付,我都是聽 媽媽講的。」(筆錄第5頁18至24行)、「(法官 問:你如何確定都是媽媽拿錢在支付家庭支出?) 證人:我真的不確定,我大部分都是聽他們講的, 他們實際上何人負擔的,他們各自心理的清楚,如 果他們可以坦然講出來就是事實。」(筆錄第5頁2 9行至第6頁3行)等語,可知依兩造之長子所述, 主要負擔家用之人乃係原告,而被告雖稱自己經營 跨國公司、一年收入350萬元、甚且曾未經申報攜 帶數百萬元來台此等顯然不合常理之情事,被告卻 皆未舉證證明之。
②且證人甲○○亦不知上開被告在孟加拉之事業及收入 ,只知道被告回孟加拉是「爸爸在那邊有家庭的事 情要處理」(筆錄第3頁17行),並陳述:「(被 告訴訟代理人:爸爸有無幫媽媽負擔什麼樣的家庭 生活費用?)證人:家裡的食材,煮飯的電鍋,偶 爾會幫忙家裡的一些雜費、食材費,有時候會幫忙 支付瓦斯費。」(筆錄第5頁5至9行),就家庭生
活費用部份僅提及部份食材費,再無協助負擔其他 費用,綜合上開所述,若認被告如果自兩名子女成 長過程中皆完全未擔負家用之情形,有些不合常理 ,但自證人所述可知被告僅有負擔少部份之家庭支 出,其餘部分,如房貸、車貸等大筆支出金額,僅 賴原告獨力工作供給家庭,不論被告經濟能力是否 足以擔負家用,其並未擔負乃屬依同住之證人甲○○ 可證之事實,故原告忍無可忍,與其爭吵日增卻未 見被告有意改善,僅見被告不斷飾詞辯解,也因而 衍生本案訴訟。
⑵自證人甲○○及被告每年入境國內之期間,可知子女二 人為原告擔負主要照顧之責,僅於被告在國內之期間 由被告負擔部分照顧之責:
自被告之入出境紀錄觀之,除自111年5月19日入境至 今未出境以外,在110年以前,被告每年待在國內之 期間約僅有半年,甚且在長女丙○○於000年0月出生以 前(長子甲○○當年約7歲),被告每年待在國內之期 間甚且短至僅有1至3個月,在此期間,原告扶養及照 顧子女,多賴娘家家人共同協助,始能將二名子女拉 拔長大,被告僅於待在國內之期間有「協助分擔」照 顧子女,其餘期間均賴原告處理,可知除經濟未能協 助分擔外,被告就其共組家庭及照顧之責,實有未盡 之處。
⑶依證人甲○○證述,兩造間婚姻及相處狀況之不穩定業 已影響其與妹妹丙○○之情緒,故兩造間婚姻若勉強維 持,對於子女之影響恐持續擴大:
證人甲○○證述:「(原告訴訟代理人:爸爸和媽媽這 幾年來的衝突,有無影響你到妹妹的情緒甚至心理狀 況?)證人:有,妹妹的部分,我觀察到的點是她目 前是沒有爆發出來的,我知道她心理多少有影響,都 會玩遊戲來抒發情緒,可能是學校的事情,總有一天 她會跟我一樣得心理疾病,我有憂鬱症……」(筆錄第 6頁13至20行),可知兩造間近年來衝突已影響到長 子甲○○,而被告既未認知自身問題所在,亦無法期待 其改善,原告亦已對其失去信任,則勉強維持婚姻僅 係延長對原告及兩名子女之傷害。
⑷被告已受鈞院證實有多次對家人實施家庭暴力之紀錄 ,並核發相關通常保護令民事裁定,實難期原告保有 繼續維持婚姻之意願:
被告先前已受鈞院以0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000年
度家護抗字第000號通常保護令民事裁定予以核發保 護令,在該次有效期間長達二年之保護令結束後,被 告又持續對原告及子女實施家庭暴力,再次受鈞院以 0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000年度家護抗字第000號通 常保護令民事裁定再行核發保護令,可知被告雖口口 聲聲稱不願離婚、很愛家人云云,然其所作所為與其 所述顯然背道而馳,亦徵被告僅受其成長環境觀念之 影響而認定不能離婚,卻未思及如何改善或彌補其行 為對家庭關係造成之破壞、及在子女成長期間之缺席 ,甚且提出刑事告訴,口頭告知如果原告撤回離婚訴 訟,刑事案件就不追究原告之責任云云,試圖以刑事 案件交換原告撤回離婚訴訟(被告對原告提告之刑事 案件,尚未結案者有鈞院刑事庭000年度○○○字第000 號家庭暴力之傷害、及彰化地檢署000年度○○○字第00 0號竊盜案件),故被告顯然未能檢討自身在家庭中 角色、亦無改變對待家庭之觀念之意,在本案中僅不 斷陳述其母國之傳統觀念為在生命結束之權都不得離 婚,且證人甲○○亦陳述:「(法官:被告個性關係, 會不會是因為他常常跟媽媽吵架,才造成他情緒的問 題?)證人:這件事情我認為爸爸在他那邊文化的關 係,我認為爸爸是大男人主義,他沒辦法認同自己錯 ,他常常會跟媽媽有意見上的紛爭,才會情緒暴躁…… 」(筆錄第7頁20至26行)等語,益加可證被告於本 案堅持不願離婚乃係其觀念使然,並非其有意與原告 溝通、改善兩造及家庭關係,才會試圖以刑事訴訟與 原告交換撤回本案離婚訴訟,其觀念如此堅固,實可 認兩造間婚姻已達不能改善、亦不能再行維持之程度 ,故請鈞院判准離婚。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親權之酌定部分: ㈠被告對未成年子女丙○○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不適 擔任子女丙○○之親權人:
⒈000年度家護字第00號通常保護令裁定之主文為「相對人 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 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丁○○及其家庭成員甲○○ 、丙○○。/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丁○○及其家庭成員甲○○ 、丙○○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跟蹤。/本保護令之有 效期間為壹年。」,且於理由中明確陳述:「相對人亦 不否認有於000年0月間砸毀家中電腦,及以孟加拉語「 賤女人」辱罵聲請人等情,堪認聲請人此部分主張為真 實,相對人於上開時、地,在住處砸毀物品之行為,及
多次辱罵聲請人「賤女人」之行為,實已對聲請人及在 場之家庭成員甲○○、丙○○造成騷擾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 。」、「惟相對人對於聲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甲○○、丙 ○○既有上述(二)之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兩造 之衝突係源於夫妻相處議題,兩造現仍同住,日後有再 次對立之高度可能,足認聲請人主張其及家庭成員遭受 相對人實施上開暴力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 ,確有所據,本案仍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 ⒉且於近期之他案即0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通常保護令裁 定之主文陳明:「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 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 人丁○○及其家庭成員甲○○、丙○○。/相對人不得對被害 人丁○○及其家庭成員甲○○、丙○○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該仍有效之通常 保護令亦將未成年子女丙○○列為通常保護令保護之對象 。
⒊自上可知,被告將夫妻間衝突任意擴大,且影響未成年 子女之身心狀況,故而前開二通常保護令之裁定均將未 成年子女丙○○列為保護對象,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 之規定,自應推定由被告擔任親權人時不利於未成年子 女丙○○。
㈡而原告注意子女丙○○之身心狀況,有定期帶其回診,並接 受心理諮商,且原告於婚後曾擔任塑膠工廠作業員、切肉 片作業員、玻璃工廠行政助理,後擔任○○○有限公司行政 助理近4年,再擔任日文助教約3年,月收入3萬元,現從 事長照業3年多,月收入約29,000元,工作穩定,兩造與 子女居住之房屋為原告購買,且均由原告獨力負擔房屋貸 款,而被告繳納車貸即有不肯繳納之情形,遑論如何協助 原告負擔房貸?另被告不黯中文,且被告亦承認自己不懂 中文,庭期進行中亦僅能透過英文通譯溝通,在台恐怕無 法賺錢謀生,又如何協助子女丙○○安排未來升學及生活, 且長女丙○○是由原告照顧遠多於被告,是以原告顯較被告 更適宜擔任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人,另相對人又有如上 所述之各種不適任子女丙○○之親權人之事由,故請鈞院將 子女丙○○之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
㈢就訪視報告及證人甲○○之證述,被告與女兒之關係顯較原 告更為淡薄,且被告在台無收入,亦未舉證自身之經濟能 力,不適宜擔任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人:
⒈依社團法人台灣迎曦家庭發展協會訪視調查報告書第11
頁段落六、所示,報告內容陳述:「……案父自述與案主 相處及依附關係相當緊密正向,但觀察案父對案主喜好 、興趣及詳細就學狀況皆較不知悉亦無法詳細說明,可 見案父對於案主了解程度較低。」、「案父認為案母對 案主照顧皆不周,但當提及案主詳細就學時間及其於照 顧細項時案父皆模糊帶過或眼神飄忽難以回應,且案父 針對案主學校運動會或班親會行程亦皆不知悉」、「案 父……針對案主幾點上課及生活作息皆以『她都被媽媽完 全控制了,媽媽都會要求她不可以跟我說話』等語回覆 ,案父亦無法詳細描述案主生活狀況及就學規劃……」等 語,可知被告未曾嘗試了解未成年子女丙○○之生活及就 學狀況,且被告自本案起訴至今皆展現出「自己毋庸檢 討、皆為原告的錯」之態度,此與訪視報告中所呈現之 被告態度相仿,故被告實不宜擔任丙○○之親權人。 ⒉且被告為孟加拉籍人士,若判准離婚,則被告與原告婚 姻關係消滅,被告自不能再以依親為由合法居留在國內 (被告不能以子女為我國國籍居民為由申請居留),而 丙○○自出生後皆生活在台,並在台接受教育,若由被告 擔任親權人,則勢必須將丙○○帶離台灣返回孟加拉居住 ,對於其生活環境之變動實過於劇烈,故被告實不適宜 擔任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人,應由自丙○○出生時起與 其同住、並擔任主要照顧者之原告擔任親權人,始為妥 適等語。
並聲明:㈠請准被告與原告離婚。㈡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丙○ ○(女,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㈢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
貳、被告則以:
本件婚姻無法維繫之原因係可歸責於原告所致,是原告請求 離婚,顯屬無據:
㈠事實部分:
⒈兩造婚後先係與原告母親、原告胞兄及其配偶子女等人 同住,嗣於000年0月間在外租屋居住生活,自103年間 始共同居住於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巷00號房屋。 又被告雖因結婚來台已長達十數年之久,惟因原告因擔 心被告在外結交異性友人,故遲遲不願讓被告學習中文 ,且原告持有日文檢定2級證書、被告曾於日本工作, 故兩造及子女於家中多係以日文溝通為主、英文為輔, 是被告現仍不諳中文,需以英文或日文溝通。婚後,雖 原告時常以極為不禮貌之語氣與被告說話(如以「お前
」稱呼被告,然「お前」直譯中文為「你這傢伙」之意 ,於日本文化脈絡下極為不尊重對方),或多次於子女 面前對被告肢體暴力,然被告礙於外國男性身分,未曾 對外求救或聲請保護令,更因已有子女需被告協助照顧 ,故被告長期隱忍以維持家庭和諧,兩造相處雖多有衝 突但尚稱圓滿,惟因被告不諳中文,且原告又不願提供 任何協助,被告難以於台灣覓得穩定正職工作,故被告 仍於孟加拉、日本或係澳大利亞等國家經營貿易工作, 並不定期至孟加拉、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提領款項至 台灣生活使用,近年來則係因疫情影響難以頻繁出國, 故於台灣承接臨時性工作以負擔家庭經濟生活支出。 ⒉第一次的保護令聲請及離婚(108年7月中旬起至109年4 月中旬):
豈料,原告竟於108年7月16日訴請離婚(案號:000年 度司家調字第000號),再於108年7月25日以「①被告曾 於100年間持鋼鞋毆打原告,致原告臉部受傷」、「②被 告於108年7月13日入境返家,因原告拒絕開門而以言語 威脅」為由提出通常保護令聲請(案號:000年度家護 字第000號),然因長子甲○○(是時15歲)到庭證稱: 兩造於100年間之衝突,係因被告下班後看到其被原告 毆打,被告欲阻止卻反被原告毆打;108年7月13日之衝 突,係因原告見被告返家即毫無理由鎖門、拒絕被告入 內,然被告平時對家人很好,會買衣服與食物予家人等 語,而於108年9月16日裁定駁回原告之通常保護令聲請 。而前揭離婚部分,於108年9月25日調解不成立後改分 000年度○○○字第000號續由法院進行審理調查,然原告 卻於109年4月13日撤回離婚起訴,此有卷內之當事人姓 名查詢索引資料在卷可憑。
⒊第二次的保護令及離婚(000年00月下旬起至000年00月 下旬):
⑴被告原以為原告之「鬧劇」會就此結束,然原告於109 年12月23日,另以「③被告曾多次以孟加拉語辱罵原 告賤女人」、「④109年1月23日兩造因手機起衝突, 被告徒手架著原告頸部,並以門夾原告,致原告受有 左前胸、右手臂、左上臂與左大腿瘀青等傷害」、「 ⑤000年0月間兩造發生口角衝突,被告砸毀家中電腦 」、「⑥109年12月21日兩造因車貸發生爭執而拉扯, 被告欲搶奪原告手機」為由,再次提出通常保護令聲 請(案號:110年度家護字第15號,下稱系爭保護令 )。
⑵長子甲○○(是時16歲)到庭證稱:被告確實會以孟加 拉語罵原告賤女人,且000年0月間被告確實有砸毀家 中電腦,惟被告都會負擔伙食費(會去外面買東西回 家親自煮給家人吃)、學費等,偶而會罵小孩但很少 打小孩,而109年12月21日是因原告先打被告,被告 為免自己受傷而伸手阻擋;未成年子女丙○○(是時10 歲)另到庭證稱:被告在很生氣的時候確實會用孟加 拉語罵原告賤女人,但被告不會打原告。109年1月23 日那次是原告先動手,被告只有阻止原告打他。109 年5月砸電腦是「因為哥哥(即證人長子甲○○)一直 玩電腦,爸爸一直說過來吃飯,但哥哥一直沒過去吃 晚餐,爸爸跟哥哥吵架生氣就把電腦砸壞」,但該次 被告並未與原告吵架等語。
⑶惟鈞院仍認為存有家庭暴力情事而於110年3月19日核 發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1年)。被告固不否認曾有 辱罵原告之情形,惟此僅止於原告攻擊被告時,被告 因疼痛而脫口而出,又000年0月間之砸電腦事件與原 告並無任何關係,是日因長子甲○○成日沉迷電腦而未 吃晚餐(當日午餐亦未進食),被告數度勸阻後仍未 停止,被告僅得嚴正警告長子甲○○「若再不停止,數 到5之後就要把電腦(主機)砸壞!」,然長子甲○○ 竟猛然起身稱「男なら壊してやれよ(譯:是男人就砸壞啊 !)」,被告始「應」長子甲○○之要求砸毀電腦主機 ,惟被告數日後即購買新的電腦主機予長子甲○○。是 被告絕無「主動」對原告肢體或言語暴力之情形,且 前揭調查期日均無通譯在場,被告無法就原告主張內 容為有效具體之辯駁而提出抗告(案號:000年度家 護抗字第000號)。
⑷又於抗告案件繫屬期間,兩造再於110年7月2日發生紙 箱事件,原告以「⑦109年7月2日被告踩爛原告工作所 需之紙盒,並以孟加拉語罵原告賤女人、畜牲、FUCK 等語」請求將系爭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延長2年,同時 以被告違反保護令為由提出刑事告訴(由彰化地方檢 察署以000年○○○字第000號繫屬)。而110年8月3日準 備程序期日時,雖經通譯在場協助以英文翻譯予被告 知悉,然針對被告請求傳喚之證人,僅以原審業已作 證為由即駁回,未使子女對於110年7月2日紙箱事件 作證,僅以原告主張內容及庭後補提之照片,逕認兩 造日後再發生衝突之可能性不低,而於110年11月23 日變更系爭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至112年3月19
日)。惟原告事後補提之照片僅得證明被告有破觸紙 箱等回收物品,無法證明被告有何辱罵原告或其他肢 體暴力情形。另就違反保護令罪部分,被告於110年8 月11日即為處理孟加拉國內之訴訟事宜而出境,彰化 地方檢察署恐係因被告出境而認其有逃亡情形,於11 0年10月25日發布通緝。
⑸被告於111年5月19日晚間入境時,因已遭彰化地檢署 通緝而被逮捕,嗣經檢察官訊問後即以限制住居方式 請回。被告於111年5月20日深夜返家時,因先前聽聞 長子甲○○提及原告身體不適,故於返家第一時間即上 樓至原告房間探望,並主動為原告腳趾頭按摩、希望 能緩解原告身體之不適。嗣後,被告即下樓準備休息 ,然卻遭警察入門逮捕,原告更不斷向警察聲稱「他 啦!就是他啦!」云云,要求警察立馬將被告帶離現 場,被告對此甚感莫名,蓋被告並未接獲系爭保護令 有效期限延長為2年之書面通知,且被告僅係基於關 心之意且與平日相處方式為原告按摩而已,並未對原 告做出任何依照一般生活經驗而言足認有打擾、警告 、嘲弄或辱罵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之行 為。是日,原告即未附任何證據再向鈞院訴起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