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中州學校財團法人
清 算 人 陳文貴
廖東亮
徐歷鵬
蔡佩芬
李丙生
邱碧惠
黃斿棣
楊龍士
黃明看
前列陳文貴、廖東亮、徐歷鵬、蔡佩芬、李丙生、邱碧惠、黃斿
棣、楊龍士、黃明看共同
上列聲請人就中州學校財團法人、陳文貴、廖東亮、徐歷鵬、蔡
佩芬、李丙生、邱碧惠、黃斿棣、楊龍士、黃明看清算事件,聲
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月23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 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中州學校財團法人已解散登記,並向 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因名下財產尚未點交完畢,部分債務 待釐清,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
第11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