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43號
CHDV,113,司聲,243,202408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1號、第243號
聲 請 人 陳昭明
相 對 人 陳招治(洪政順請勿代收)

朱夢

洪政順(陳招治請勿代收)

蘇正賢
洪筑瀅(即洪俊明之繼承人)

洪玉欣(即洪俊明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李雅玲(兼洪俊明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洪俊忠
陳錦模
陳共和
洪秋玲

謝喜美

洪秋梅

洪粲
洪子淵

洪崇顯

洪宗聯

洪圓淑

李雅玲(即洪俊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程序部分:聲請人陳昭明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具狀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聲字第201號受理後,聲請 人陳招治朱夢熊、洪政順、蘇正賢復於113年5月31日具狀 聲請確定同一訴訟費用,經本院復以113年度司聲字第243號 受理,因前開二案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判決相同,爰一併處 理。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 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 ,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 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 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 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 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 ,聲請人陳昭明等五人支出之訴訟費用,未於裁判內確定數 額,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四、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41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56號 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負擔比例,並已 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兩造所預納、支出 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 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陳昭明雖 有繳納111年12月22日土地複丈費新台幣(下同)13,600元, 惟此部分費用承審法官已於111年12月5日批示由「上訴人」 負擔,為避免本次訴訟費用計算過於複雜,此部分費用聲請 人如仍希望由其他上訴人負擔,可另行具狀聲請,於此附帶 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868 陳招治 第一審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9,870(60+1,750+8,000+60=9,870) 同上 第一審戶政規費 270 同上 第一審地政規費(複丈費) 8,150 洪政順 第二審裁判費 50,802 陳昭明 第二審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5,840(240+5,600=5,840) 同上 第二審戶政規費 15 同上 第二審地政規費(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謄本費) 5,700(4,700+1,000=5,700) 洪政順、蘇正賢 各核列1/2(2,850元) 第二審地政規費(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謄本費) 6,200(5,200+1,000=6,200) 朱夢熊 合計:120,715元。 陳招治預納:44,008元。 陳昭明預納:56,657元。 洪政順預納:11,000元。 蘇正賢預納:2,850元。 朱夢熊預納:6,200元。 附表:(新臺幣/元)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聲請人陳招治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聲請人陳昭明之訴訟費用額 陳招治 275/2020 16,434 ---- ---- 洪風評 (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122/2020,由洪風評之繼承人謝喜美洪秋梅洪粲森、洪子淵洪崇顯洪宗聯洪圓淑連帶負擔。 連帶負擔 7,291 連帶負擔 2,676 連帶負擔 4,615 洪政順 188/2020 11,235 (扣除預納11,000元,仍應負擔235元) 86 149 蘇正賢 1730/20200 10,338 (扣除預納2,850元,仍應負擔7,488元) 2,748 4,740 陳文珍 (由陳昭明承當訴訟) 0 0 0 0 陳文平 45403/303000 18,088 6,639 11,449 朱夢熊 3300/20200 19,721 (扣除預納6,200元,仍應負擔13,521元) 4,963 8,558 洪俊明 (歿,繼承人洪筑瀅、洪玉欣李雅玲已辦理繼承登記) 4131/303000,由洪筑瀅、洪玉欣李雅玲連帶負擔。 連帶負擔 1,646 連帶負擔 604 連帶負擔 1,042 洪俊忠 19706/303000 7,851 2,882 4,969 陳錦模 421649/0000000 9,929 3,645 6,284 洪秋玲 122/2020 7,291 2,676 4,615 陳昭明 22860/303000 9,107 ---- ---- 陳共和 300/20302 1,784 655 1,129 總計 1 120,715 27,574 47,550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 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 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3.共有人洪俊忠應有部分原審誤列為235/4040,依原審卷112年9 月26日土地謄本應為19706/303000,本院逕依職權改列。共有 人陳文平重複列計部分,本院逕依職權刪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