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14號
聲 請 人 蕭麗芳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聲請書由聲請人蕭麗芳本人親自簽名蓋章部分,請提出
與蓋章印文相符、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以
資證明有為本件拋棄繼承之真意。(前所提出之印鑑證明,
申請目的為「繼承」,難認有拋棄繼承之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