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67號聲 請 人 林鎂喻 上列聲請人林鎂喻因與相對人許月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鎂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請求票號CH460166本票票款究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 元,抑或120萬元?二、確認聲請人林鎂喻之住所?並陳報其年籍資料(非訟事件法 第30條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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